隨著現在創業者逐年遞增,國家對于小微企業的支持也是可見一般,大力支持的同時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并將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范圍由農戶擴大到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
那么對于對于小薇企業貸款利息免稅政策的落實,有那些需要注意的問題呢?下面我們一一去了解一下。
一.利息免稅貸款有擴圍。金融機構貸款利息免征增值稅對象由農戶小額貸款,擴大到對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小額貸款。農戶是財稅〔2017〕44號文件規定的范圍。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二.所得稅減計收入未擴圍。財稅〔2017〕77號文件僅對財稅〔2017〕44號文中的*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進行廢止,但并未明確金融機構給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的規定。因此,財稅〔2017〕44號文第二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仍然有效。
三.小額貸款總額有提升。小額貸款由原財稅〔2017〕44號文規定的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提升到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四.核算申報備查有變化。一是必須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二是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無需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只需要留存備查,沒有留存備查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五.稅種免稅期限有差異。除了農戶、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小額借款利息免征增值稅外,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還免征印花稅。
在這方面還有疑問可以聯系聯貝財務,聯貝財務服務熱線:400-165-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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