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閑置三年沒有使用就可能被撤三,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這件事,導致自己的非常好的商標就這樣被撤銷了使用權限,企業同時失去的還是一個好的商標,因此,企業注冊商標后也要使用它。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注冊商標滿三年,即可對其提出申請。
商標撤銷連續三年指的是,如果已注冊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的話,任何人都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國家商標局受理撤銷申請后,會發信通知注冊人提供法定期限內的使用證據。
就是說商標權人,雖然沒有必須使用其注冊商標的義務(如果使用就應當規范使用),但是,一段時間(法定為三年)經過后,商標權人如果持續不使用一枚注冊商標,就會產生讓渡這枚商標權利的義務。
撤銷注冊商標需要注意的幾個要點有:
1、須注冊后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若間斷使用而其間隔未滿三年者,仍不得撤銷。如曾有三年未使用的事實,但在被申請撤銷之前,已經恢復使用者,亦不得撤銷。
2、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時間計算,應當從申請人“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注冊商標申請之日起向前推算。
3.須無正當事由:此處“正當事由”是指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者。如政府進出口政策限制,破產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災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認為有正當事由。
4、被許可人使用該注冊商標視為使用,如果商標被許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證明者,則視為有使用,無論商標是否有辦理許可登記,不影響使用事實。
商標閑置是非常不可取的行為,如果企業沒有使用商標那注冊的商標也體現不出它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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