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的意思相信*應該都會明白,就是字面意思,該商標的申請是無效的,不予以批準,下邊聯貝財務小編再帶*詳細的了解一下商標無效。
(一)無效宣告的理由
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無效的理由主要是新法第13條第2款和第3款、第15、16條第1款、第30-32條,依據上述條款申請宣告無效的申請人需是爭議商標的在先權利人或與爭議商標具有利害關系,具體如下:
第13條2款、3款是未注冊和已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條款;第15條是指代理人、代表人或具有其他關系的搶注條款;第16條第1款是對含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容易誤導公眾的商標的禁注、禁用條款;第30條是與已注冊或初步審定的商標構成相同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條款;第31條是同他人在先申請的商標構成相同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條款;第32條是在先未注冊商標權和其他在先權利保護條款。
(二)宣告無效的程序
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向商評委申請宣告無效---不服向法院起訴
1、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對于善意注冊的,仍受五年限制)。
2、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其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準可延長6個月。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三)相關法條
第45條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新法第13條第2款和第3款、第15條、第16條第1款、第30條、第31條、第32條規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申請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維持注冊商標或者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裁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對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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