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章是所有注冊公司過程中必須經過的環節,以后所有公司相關業務幾乎只有蓋章才能生效,要確保刻章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那么在刻章的時候需要向有關部門出示一些證件材料,才能確保這一環節的有效性,所有以下這些刻章過程中的相關資料你必須清楚。
刻章申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本人簽名的刻章申請報告1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備注:有以下情況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另需以下材料:
1、跨省、市、縣刻章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出具加蓋有“治安管理專用章”的準刻證明。
2、企業法定代表人為外商、港澳臺商的,可提交其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
3、刻制企業黨委、工會、團委等組織印章的,分別由其上級組織出具證明。
4、其他性質單位持相關登記證照。
說明:
1、法定代表人以證照登記的為準。
2、刻制部門章、專用章的由本單位提出申請并加蓋行政公章。
3、所用紙張均為A4紙型。申請書使用黑、藍黑水筆書寫或電腦打印,不得復印、涂改、增刪報告內容。
這些就是刻章時必要的證件材料,在這方面還有疑問可以聯系聯貝財務,聯貝財務服務熱線:400-165-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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