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商標不使用也會有撤三的風險,企業注意了,并不是說商標注冊后就一直屬于你了,商標不使用就有被撤銷的風險,試想注冊一個商標需要那么長的時間,一旦忘記使用損失非常大。
商標撤三指的是我們的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而被注銷的狀況。不僅僅是商標持有人有這項權利,對一個三年沒有使用的商標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標撤三申請。
一枚注冊商標,只有注冊時間超過3年之后,才可以對其提出撤三。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一枚注冊商標,取得注冊之前曾經遇到過異議或異議復審,可以對其提出撤三的“滿三年”應當自異議裁定或異議復審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商標撤三有個問題需要注意,就是被許可人使用該注冊商標視為使用,如果商標被許可人有使用且能提出使用證明者,則視為有使用,無論商標是否有辦理許可登記,不影響使用事實。不過,對商標的使用應該是對注冊商標的使用,提供使用的證據應該是和注冊商標一致或視覺無差異。
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將向申請人發出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向商標注冊人發出《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那么在收到《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后,及時專業的提供使用證據,就顯得尤為重要。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為:需要提供的證據是2方面的:1、商標局制定的時間三年內的使用證據。2、如果沒有使用證據,就需要提供“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不過,商標局自己不會主動去撤三,如果被撤三,一定是有人盯上了你的商標。而舉證責任全部由商標持有人承擔,也就是說商標持有人要主動保存證據并提交。舉證應針對的3年期間指的是:自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人(以下簡稱“撤三申請人”)遞交撤三申請之日,向前追溯3年。
企業一定使用商標并留有使用證據,才能防止被他人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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