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現在所說的百年老字號商標就是那些經過了很多的運營的商標,這些商標的運營時間非常長,企業如果也想要打造百年老字號,就需要續展商標了,商標使用時間長,才有可能成為老字號。
注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注冊有效期滿十年前的一段時間內,依法辦理一定的手續,延長其注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根據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第四十條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的續展,必然引起商標權期間的變動。對續展的性質,國際上有主張權利延長論,即續展是延長商標權效力期間。由此所產生的一切法律關系隨之延長。也有人主張新權產生論,即續展是產生新權利,由原商標權產生的一切法律關系不一定隨之延長。我國法律對此無規定,但是從商標法看,續展是對商標權的延長,續展核準是審查商標使用狀況,是原商標的繼續使用。商標內容的本身沒有變化。
《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規定商標注冊的有效期限可以減少那些“死商標”的存在,有利于公眾對商標資源的利用。所謂“死商標”,指的是那些雖然注冊在冊,但注冊人早已不使用的商標。由于注冊即產生專用權,所以雖然注冊人沒有使用,但其他人也不能擅自使用,這樣就違背了法律保護注冊商標的初衷。規定了商標注冊的有效期以后,若注冊人放棄了商標的使用,那么當有效期滿且注冊人未提出續展注冊申請時,該商標將被注冊機關注銷,從而使得該商標能夠為別人所注冊、使用,發揮其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商標及是續展,還能夠幫助企業打造老字號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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