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財務核算與稅收繳納的過程中,由于財務人員的疏忽,造成了企業多繳了很冤枉稅。
情況一,年應納稅所得額在50萬元至6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無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所以多繳稅。業務解析:年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企業稅后利潤=50-50×50%×20%=45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企業稅后利潤=60-60×25%=45萬元也就是說,企業賺60萬元和賺50萬元的稅后利潤一樣,沒有區別,錢上哪兒去了呢?
情況二,當然每年的年終獎我們期待不已,但是你知道要是在一些情況下,我們會少拿到哦
年終獎為18001元比年終獎為18000元,多繳個人所得稅1155.1元;年終獎為54001元比年終獎為54000元,多繳個人所得稅4950.2元;年終獎為108001元比年終獎為108000元,多繳個人所得稅4950.2元;年終獎為420001元比年終獎為420000元,多繳個人所得稅19250.3元;年終獎為660001元比年終獎為660000元,多繳個人所得稅30250.35元;年終獎為960001元比年終獎為960000元,多繳個人所得稅88000.45元。業務解析:假設小王的年終獎為18000元(當月工資超過費用扣除標準),那么,實得年終獎為:18000÷12=15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應納稅額=18000×3%-0=540元,稅后所得17460元。假設小張的年終獎為18001元(當月工資超過費用扣除標準),小張的實得年終獎為:18001÷12≈1500.08,超出了15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10%、105,應納稅額=18001×10%-105=1695.1,稅后所得16305.9元。這樣一比,二者繳納稅額相差1155.1元。也就是說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共有六個臨界點。*高的臨界點,納稅人可能會為增加的1元收入而多繳納超過八萬八千多元。
情況三,企業員工與單位解除勞務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財務部在核算工資時將該部分支出并入該員工當月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所以多繳稅。業務解析: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其收入在當地(設區的市)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簽,由此給予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于雙方的勞務合同關系已經終結,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符合解除勞動關系相關文件精神,因此,勞務合同到期后給予的補償,實際上不應界定為補償金,對這部分收入按照規定應該征收個人所得稅。
情況四,企業員工中有黨員的,其通過黨組織交納的抗震救災“特殊黨費”,未在其個人所得稅前扣除,所以多繳稅。業務解析: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黨員個人通過黨組織交納的抗震救災“特殊黨費”,屬于對公益、救濟事業的捐贈。黨員個人的該項捐贈額,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法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情況五,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計稅,選擇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開具普通發票,享受免稅,所以多繳稅。業務解析:根據增值稅相關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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