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允許企業從事網絡游戲、網絡動漫產品等等在互聯網上傳播的網絡文化產品的運營、推廣、出售等網絡文化活動,企業從事相關的業務都需要及時申請這一資質。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電子商務、廣告、贊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均應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要求
1、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時需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2、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來源渠道或互聯網文化產品生產能力,符合文化部關于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3、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八名以上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4、有100萬以上的注冊資金、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申請游戲產品業務的,除上述條件外,注冊資金須達到1000萬以上;
5、根據《關于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文辦發[2005]19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不受理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允許港澳的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企業從事網絡產品運營就不能沒有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另外,企業想要申請游戲版號也需要這一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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