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的債務承擔問題是很多辦理公司注銷的老板們想要了解的問題。在公司宣布破產之前存在一些債務是在所難免的,公司在注銷之后就沒有所謂的法人了,那么之前公司的債務應該由誰來承擔。
公司清算完畢辦理注銷手續后,公司作為一個民法上的主體的資格歸于消滅,在某種意義上等同于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后果。如果存在遺漏的債權債務,這些被遺漏的債權債務是否隨著公司的注銷而當然滅失不再發生任何法律后果,對這個問題,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都有著不同的觀點。
根據我國*新的立法精神,公司清算完畢注銷登記后,遺漏的債權債務并不當然滅失,而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發生移轉,并由移轉后的主體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公司注銷是在公司宣布破產之后必須要辦理的一件事情,在辦理公司注銷的時候之前的債務一般情況下都是需要結算清楚的,但是也存在著一些特殊的現象。
公司經合法注銷程序以后,喪失法人主體資格,公司和股東對公司以前的債務均無需承擔責任,但是根據《公司法》第20條規定,如果“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股東在公司被注銷后在特定條件下存在承擔股東責任的情況。
公司依法定程序進行注銷,要成立清算組進行公告清理債權債務,如果經公告,在45天內,債權人沒有申請債權視為自動放棄。如果沒有公告,沒有進行清算,由股東來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注銷后的債務承擔問題還是比較復雜的,分為好幾種情況,所以遇到這些方面的疑問的時候一定要到專業的機構進行咨詢,弄明白責任的劃分,避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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