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一個常見的納稅話題,不過很多企業在實際清繳的過程當中對政策并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容易就導致稅收繳納時出現一些問題,今天小編就說一說這個事情。
然而,企業在實際清繳過程中往往對政策的理解準確性還不夠,致使稅收繳納存在一定的風險。
本文小編整理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常被忽視的7項稅收風險,望財務人員能認真理解消化!
風險一、買一贈一等組合方式銷售商品,如何確認收入?
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國稅函〔2008〕875號)
風險二、預收跨年度租金,何時確認收入?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國稅函〔2010〕79號)
那么,也就是說,增值稅上一次性確認收入,而在企業所得稅上,應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風險三、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也就是說,核定征收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也應該并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風險四、小微企業免征的增值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財稅〔2008〕151號)
也就是說,小微企業免征的增值稅需要并入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風險五、企業將產品用于市場推廣,在企業所得稅中是否需要確認收入?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國稅函〔2008〕828號)
風險六、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是否應作為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目前,稅法對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確認其他收入,并沒有量化時間為三年以上的規定,公司如有證據顯示該三年以上的應付未付款項,確屬于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可以作為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
風險七、我公司稅收繳納采用核定征收,發生轉讓財產取得的收入,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確認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文相關規定,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以上就是小編為*分享的匯算清繳中比較容易出現的幾個風險錯誤,如果您想要辦理匯算清繳或者在這方面還有疑問可以聯系聯貝財務,聯貝財務服務熱線:400-165-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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