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可不是注冊成功之后就沒事了的,還有很多與之相關的項目值得重視,比如說到期之后要續展,還有一定要被使用否則企業就是在為他人制造提出商標撤三申請的契機,那么商標撤三到底是什么意思呢,跟隨小編來看看。
撤三即“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商標”,《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商標局提出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商標的申請。因為商標的核心功能在于使用,未實際投入使用或者連續長時間停止使用的商標占用了有限的商標資源,妨礙了真正有使用意圖的人利用商標資源,同時也降低了行政機關管理的效率。因此,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商標是防止商標資源的浪費和維護商業市場公平競爭。
1、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查收商標局寄發的書件
2、商標局收到撤銷申請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將向申請人發出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向商標注冊人發出《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商標局收到商標注冊人提供的注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后,將對證據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注冊商標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和撤銷申請人。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則將決定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3、注意事項
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于聯系。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注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注冊人情況填寫《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申請人應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
申請撤銷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申請撤銷2014年5月1日前經異議裁定核準注冊的商標,應當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申請撤銷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程序的,則自行政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不管企業是注冊商標遇到了阻礙,還是想要將閑置的商標再次利用,都可以通過商標撤三申請的方式來達到目的,并且在專業人員的協助下可以盡早的取得商標使用權,有不懂的問題*好咨詢專業的代理機構,而不是自己摸黑前進,那樣不但浪費時間更加會導致向錯誤的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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