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是公司必須要進行的一個步驟,是公司合理合法消失的必要流程,很多企業覺得只要不再運營了,注不注銷企業不都已經消失了嗎?其實可并非如此,沒有進行公司注銷,公司就一直都沒有消失!
公司沒有消失,公司的責任就還在,企業負責人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比如公司一旦因為長期不運營不納稅而被吊銷了,企業負責人連高鐵和火車都做不了,因此,注銷公司必須要進行。
公司不注銷《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款規定: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1、《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股東會、股東大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公司批準機關備案、確認清算報告的確認文件。
4、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如清算報告中已提供清稅證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5、依法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
6、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公司注銷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公司如果一直不注銷公司就一直都沒有消失,到時候,企業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因此,公司不想要運營的時候,及時的進行公司注銷,才是不給企業帶來麻煩的明智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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