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減資,公司注冊資金的減少并非企業自己就能決定的,減少注冊資金也是企業責任的減少,自然是需要申請的,申請減資后才算是注冊資金已經減少了,否則就是企業抽資出逃而不是減資了。
現在注冊資金認繳制后,更多的創業者因為沒有經驗填寫了好多注冊資金,導致企業沒有精力去承擔這些責任,因此才需要申請公司減資的,但這個時候減資并非易事,企業需要通知所有的債權人。
為了切實貫徹資本確定原則,確保交易安全,保護股東和債權人利益,減資要從法律上嚴加控制。按照資本不變原則,原則上公司的資本是不允許減少的。考慮到一些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允許減少資本,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從實際情況看,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閑置和浪費,不利于發揮資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2)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還有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則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也不得低于*低限額。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勞務派遣企業、拍賣企業等均有注冊資本*低限額的規定,《證券法》中就根據證券公司經營的業務不同,將注冊資本*低限額分別規定為人民幣五千萬元、一億元和五億元。
減資是減少企業的責任,因此與公司增資有所不同,比公司增資要更加困難麻煩,企業還的登報公示,很有可能會影響企業的形象,因此,企業在申請減資前可要想清楚值不值得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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