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商標撤三,企業都會怎么做?其實商標撤三并不是直接給商標判了死刑,如果企業使用了商標并保留了商標使用證據,那么只要在被提出商標撤三的時候拿出證據就可以保護好自己的商標了。
不過對于這個商標使用證據也是有說法的,使用商標的證據必須符合一定的要求,與注冊商標是一致的,企業沒有更改商標的情況下,這個商標使用證據才能夠起到作用,保護企業的商標權。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使用”是“撤三”條款的核心所在。“使用”的具體證據和材料包括:
1、你的商標使用在商品外包裝、容器、標簽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介紹手冊上等;
2、與商品銷售有聯系的交易文書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銷售協議、發票、票據、收據、單據、商品進出口檢疫證明、報關單上;
3、在廣播、電視、雜志、報紙及廣告牌、郵寄廣告等媒體或廣告方式中為實際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進行的廣告宣傳(報刊雜志應為新聞出版部門批準發行的);
4、在展覽會、展示會上提供使用商標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資料、照片等(展覽會、展示會應為各級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舉辦的)。
在商標撤三中企業不需慌亂,只要企業有商標的正確使用證據并在被撤三的時候拿出這些證據,那么就不會被撤三,但如果企業沒有使用商標,那么就沒辦法了,只能重新注冊商標重新運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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