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使用時,只要不違反商標使用的規范,不同的商標是可以組合在一起使用的。組合商標不同于純粹的中文商標、英文商標、圖形商標等,而是融合了各商標的特色,因此,組合商標一直以來都備受商家和消費者的喜愛。但是,組合商標申請注冊并非易事,我們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那么,組合注冊商標存在哪些弊端:
一、如果商標中文、英文、圖形整體注冊,三個要素必須要同時通過商標局的審查,該商標才會*終被審查通過。如果有其中一方存在近似可能,商標則全部駁回,那么后續則可能進行駁回復審或者重新申請商標注冊。
二、在使用中,如果是將各要素分開注冊的,既可以單獨使用并注明注冊標記?;也可以組合在一起使用并注明注冊標記?
但是,組合后的商標不能改變原注冊商標的核定內容,否則將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三、如果是將各要素組合在一起注冊的,只能在整體使用時才能注明注冊標記?。
組合注冊的要素: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任意兩種以上就可以注冊組合商標。如果是組合注冊的商標,那么在實際使用中只使用“圖形+文字”或“圖形+字母”,就會與《商標注冊證》上核準的標志有明顯視覺差異,已經構成了一個新的商標。如在使用時再標注?標記,就會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根據商標法等相關規定,注冊商標需要改變標志圖形的,視為新商標的形成,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否則就構成商標使用不當,嚴重可能會注銷商標或者工商罰款。
以上所說的使用標準和重新注冊的情形,都是把該商標視為注冊商標來要求的。如果作為未注冊商標,則不受到該限制。然而,為注冊商標不受商標法等相關法規的保護,在使用中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也不建議商家使用。
在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 ,如果商家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組合商標的話,盡可能分開進行商標注冊。由于分別進行過注冊,都具備商標法承認的法律效力,在組合時屬于多個商標的疊加,而不是新商標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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