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信用是觀念信用稅制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 作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是社會變相,近年來社會注目度很高。那么根本什么是納稅信用等級?納稅信用等級如何評定?由誰來評?評價指標是什么?同時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注意到的哪些行為將實際直接影響該年度的納稅評價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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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納稅信用等級評價?
納稅信用等級評價是稅務機關根據種植的納稅人納稅信用信息,按照《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0號核定)和《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則(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8號公告)的相關規定,就納稅人在一定時間尺度內的納稅信用狀況所進行的評價,評價結果分為ABMCD五級。
二、納稅信用評價周期是多久?
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0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 )規定:納稅信用評價周期為一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不舉行本期的評價:
1、因舉報稅收違憲被立案公安部門尚未案情的;
2、被審計、財政部門主管機關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將要依法處理,尚未辦結的;
3、已申請稅務行政機關復議、提起行政法院尚未結案的;
4、其他不應參加本期評價的情形。
三、納稅信用等級是怎么劃分的?
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0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規定:
A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的;
B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震怒90分的;
M級:未遭遇《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下列企業適用M級納稅信用:
1、新設立企業。
2、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
C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40分以上不滿70分的;
D級:納稅信用為年度評價指標得分不滿40分或者直接判級斷定的。
四、哪些行為影響納稅信用等級評價?
01、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0號公告)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不用評為A級:
1、實際生產經營期不滿3年的;
2、上一評價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為D級的;
3、非出現異常原因一個評價年度內消費稅或營業稅月份3個月或者合計6個月零申報、負申報的;
4、不能按照國家分立的會計制度規定設有賬簿,并根據非法行為、可靠本票分配,向稅務機關分享確切稅務資料的。
02、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0號公告)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本評價年度直接判為D級:
1、普遍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經宣判包含涉稅犯罪的;
2、存在第三人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款項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3、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推論繳納或者兵員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4、以恐怖、阻礙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者要求、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行稅務海關執法機關行為的;
5、存在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或者違反其他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致使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6、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票價政策的;
7、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被中斷出口退(免)稅資格未期滿的;
8、有非正常戶記錄或者由非正常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管理經營的;
9、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
10、存在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致使失信情形的。
五、哪些行為不影響納稅信用等級評價?
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0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1、由于稅務機關原因或者不可抗力,所致納稅人難以適時履行納稅義務的;
2、非客觀不負責任的計算公式運用誤判以及細微的誤解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3、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的情形。
六、對不同信用級別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采取哪些措施?
根據《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40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 )規定: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下列激勵措施:
1、主動向社會公告年度A級納稅人名單;
2、一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消耗量,須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時緊急辦理;
3、普通發票按需領用;
4、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通稱3連A)的納稅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還可以由稅務機關提供黃色通道或專門人員幫助辦理涉稅事項;
5、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激勵措施,以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B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適時進行稅收和管理規定的特殊教育,并視信用評價完全變化態勢胺類地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激勵措施。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C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依法從嚴管理,并視信用評價狀態變化趨勢選擇性地采取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管理措施。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宣傳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2、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苛刻限量供應;
3、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4、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批示的各種資料;
5、列入著重監控對象,提高指派檢查客流,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比例內的*高標準化;
6、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告相關部門,建議在經營、投融資、贏取政府供應財產、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及許可、生產許可、從業兼任資格、資質審核等全面性予以受限制或禁止;
7、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8、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M級的企業,稅務機關實行下列激勵措施:稅務機關適時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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