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困難部 稅務司總署 稅務總局
關于“十四五”其間擁護科技科技進口政策的知會
財征稅〔2021〕23號
六省、省市、各縣市、方案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主任分行:
為系統地采取科教興國戰術、創新傳動蓬勃發展戰略,支持科技創新,現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科學研究工作研究私人機構、技術合作開發機構、校內、黨校(行政管理機構該學院)、館藏館進口國內只能生產或安全性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課程器具,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片段稅收、消費稅。
二、對出版物進口標準單位為教學科研醫療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用作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本通知*、二條稱為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是指:
1、投身于科學研究工作的中央級、省級、地市級科研院所(含其具有獨立自主職能的圖書館、學院)。
2、國家科學基金會,國家優先發展物理測試室,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業創新服務中心,國家技術創新中心,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國家病理醫學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金融機構公共服務創新平臺(外語)。
3、科技直管縣過程中分拆為企業和進入企業的主要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工作的機構。
4、科技部報請教務部核定或者省級科技顧問部門會同省級民政、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制度研制出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連續性的社會研發機構;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社會研發機構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企事業性質的社會研發機構。
5、省級餐飲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稅務部門和外資研發中心所在地直屬海關核定的外資研發中心。
6、國家合法性大學本科的實施院校及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小學校及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所大學、上海南站招生機構。
7、縣級及以上黨校(行政學院)。
8、地市級及以上公共圖書館。
四、本通知第二條所稱出版物進口單位是指中央宣傳部核定的具有出版物進口許可的出版物進口單位,科研院所是指第三條*項規定的機構。
五、本通知*、二條規定的免稅進口商品采取詳細信息管理。免稅進口商品清單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征求有關部門對此后單獨制定征集,并特性調整。
六、經海關審核提議,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可將免稅進口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社區活動。
對劃定國家網絡管理平臺并存管理、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免稅進口科研器材器材,符合科技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的納入國家網絡管理平臺免稅進口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管理有關規定的,可以用于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
經海關審核同意,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以科學研究或教學為目地,可將免稅進口的醫療偵測、系統性儀器及其接口、完善設備用于其原為、歸屬于療養院的臨床活動,或用于推展臨床實驗所需高新技術的其分立前附屬、所屬醫院的臨床活動。其中,大中型醫療檢測、分析儀器,限每所醫院每3年每種1臺。
七、“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印發。
八、本通知有效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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