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人都在問注冊有限公司需要什么條件,下面我們來具體說說都有哪些條件和要求以及注冊有限公司有什么樣的優勢。
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 LC),全稱"有限責任公司、日本原稱為"有限會社" (現將其并入"株式會社"),指由一定人數以上股東組成,股東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枉任的公司。有限公司也是大陸法系公司法的特有概念,與英國的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美國的封閉公司(close、 corporation)在本質特征上相近。
與注冊股份公司相比,注冊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是:
1、集中管理的特征不明顯。在有限公司,全體或者大多數股東件件身兼公司管理職位, 親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兩權"分離不明顯,不存在職業化、專業化的經理人階層,集中管理的特征也就不明顯。事實上,眾多的小型有限公司管理合伙化是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再加上股東的出資轉讓受到限制、股東人數較少而形成的封閉性特征,所謂股東間的人身信任關系很大程度上也是他們作為管理層同僚而形成的。在此意義上,股東間的人身信任關系對于有限公司經營、管理的正常運轉至關重要。
2、出資轉讓受到一定限制。各國公司法、公司章程規定有限公司股東轉讓出資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實體限制與程序限制,且不存在公開的交易市場。這與股份公司的股份自由轉讓, 形成鮮明對比,構成一個實質性區別。
3、禁止向公眾募集股本。各國公司法普遍規定有限公司不得公開募集資本。股東所認購的出資比例通常由股東們相互協商而定,之后由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不是有價證券,不能流通,與股票截然不同。這是有限公司與股份公司在形式上的一大區別,實質的區別則在于能否向社會公眾募集股本,反映了募集資本的不同能力和公眾性程度的差異。
4、公司注冊資本不劃分為等額的股份,每一個股東所持的出資證明書只證明其出資比例,這與股份公司注冊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的做法不同。
5、經濟規模有限。股東人數法定上限限制了有限公司募集的能力。各國公司法規定的上限在20人一50人。立法之所以強行限制了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乃在于立法者創設有限公司的本意就是為中小企業提供一種合適的組織形式。為了在形式上區別于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一旦突破上限就應考慮變更公司形態。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6條規辛,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超過50人的,應在2年內轉變為股份公司,否則,公司予以解散。股東人數受到人為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決定了有限公司的封閉性特征,人數不多的股東相互之間通常比較熟悉,具有良好的人身信任關系。
在大陸法的五種法定公司類型中,唯有限公司是立法者的"桌上創造物",是立法者意圖創造的一種"小型股份公司"一一既保持股份公司的有限責任等核心制度優勢,又克服其運營,迎合中小投資者的投資選擇需求。所以從一開始,有限公司的制度內容就深深印刻上了立法者的主觀烙印。有限公司的上述諸特征可以歸結為一句話:有限公司是具有明顯封閉性特征的資合公司,股東之間的人身信任關系非常重要,經濟規模有限,是*適合中小企業的組織形式。有限公司作為中小企業組織形式的制度優勢明顯:
1、運營成本較小。股東人數較少,彼此信任,容易協調一致地開展公司經營,降低了公司運營成本。
2、組織機構設置簡單、靈活,法律干預較為寬松,如不需要向社會公布經營和財務狀況,治理成本較低。
3、設立程序簡便易行,設立門檻較低,使得財力并不雄厚的個人也有投資機會。
總之,如果投資者想要注冊公司但又沒有太多資金的話,建議以注冊有限公司的形式進行注冊,這既方便你公司的管理又容易注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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