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民營企業并未離開個人獲利稅匯算清繳期,股票應向企業實際經營管理駐地經理稅務行政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一課在實際操作中證實,不少個人獨資企業在稅務處理中,納稅調整存有很小的政治性,給自身帶給稅務后果。
案子
近日,稅務機關在勘察審核行政區劃內某個人獨資企業2016年度納稅可能會時發現,該企業存在代關聯性企業繳交荒地交易費,單獨于費用選修奧地利,未通過往來于科目計算;列支商業保險費用;投資者工資、工資支出未登錄不禁止扣減的項目利息;業務范圍招待費超規范凈利潤列支;投資者的個人顧客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費用混淆等困難。
在實地核查后,稅務機關普遍認為,該企業納稅調整存在較大的可任意性,應納稅調增的投資者工資、薪金支出等開銷費用支出不作調增處理,*大限度企業的投資者費用卻作了納稅調減處理,造成了少繳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20705.96元,私自該企業時限補繳上述款項,并處罰所補稅款50%處以的違法行為。
量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報送〈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告》(財稅〔2000〕91號)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投資者及其貧困發生于的與世隔絕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娛樂活動中,必要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淆較難認清的費用,其40%看作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呈文扣除。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者的、有效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物業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多不得高達此前銷售(經營)財政收入的5‰。同時,相關法律對個體工商戶的的工會款項、員工補貼費支出、職工基礎教育經費、轉播權、業務廣告宣傳費和公益捐獻支出等都作了豁免規定。
因此,上述案例中,該個人獨資企業應將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薪水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寬松分為;如果成本費用中列支了投資者的工資福利,則應在全部納稅調增的同時,調減投資者減除費用;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應按照扣除限額扣除。
決定
在實際操作中,個人獨資企業應以稅收法規為依據,必須稅務處理合規性,納稅調整不能隨意,否則不僅導致補稅、罰款等行政處罰,還將損害企業債權品級評估,給企業帶來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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