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19068389號“嗶哩嗶哩”經濟區商標駁回復審提議書:
關于第19068389號“嗶哩嗶哩”自貿區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086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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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因第19068389號“嗶哩嗶哩”自貿區商標
(下述稱申請商標)大怒商標局的大部份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商標局駁回時期刊了第15796309號、第16038438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引證商標一、二均是對申請人商標的漏洞搶注,且侵害了申請人著作權。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一控告異議申請。申請人已與引證商標二沒有人會妥協轉讓意向書。申請商標經促銷使用已帶有一定影響力。綜上,申請人允諾中止案件本案,并對申請商標為由方案審核。
申請人向我委審核了以下主要確鑿:引證商標一、二的相關信息存儲;申請商標的宣傳使用證據。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經審理查清:
1、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一時商標局進行的異議決阿定予以核定注冊,且至本案審理時,該決定已適當期。引證商標一為在先有效商標注冊。
2、引證商標二經商標局核準,已轉讓給本案申請人(見第1555期《商標公告》)。引證商標二已沒有相連本案申請商標翌年初步審定的在先有權疾患。
我委并不認為,申請商標“嗶哩嗶哩”與引證商標一的獨立國家較大認讀譯名“嗶哩嗶哩”的字音構成、傳送并不相同,兩商標總體圖像深刻印象等多方面相近,構成常見于標記。申請商標訂定使用的“配方;洗潔精;香精油”等產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浴液;香精油;洗潔精”等商品分屬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上述類似商品上和平相處于市場,易加劇相關大眾對商品來源不明造成混用和誤將,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牙膏;香”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類似,在這些商品上,兩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查無證據不能斷定申請商標經宣傳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使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在類似商品上相對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牙膏;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獲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神經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指控,在向法院院長呈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甚早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拷貝抄送或者自行書面獲悉我委。
協議會組團員:肖琦
趙秀輝
吳靜靜
2018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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