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審計體系分為三個組成部分,分別是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
審計是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其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鑒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的作用有哪些?
審計的作用是改善財務報表的質量或內涵,增強預期使用者對財務報表的信賴程度。
在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按獲取審計證據的目的單獨運用或綜合運用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以及分析程序,這些程序可以稱之為具體審計程序。
1.檢查
檢查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和文件進行審查,或對資產進行實物審查。
2.觀察
觀察是指注冊會計師查看相關人員正在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程序。
3.詢問
詢問是指注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并對答復進行評價的過程。
4.函證
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直接從第三方(被詢證者)獲取書面答復以作為審計證據的過程,書面答復可以采用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等形式。
5.重新計算
重新計算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的準確性進行核對。重新計算可通過手工方式或電子方式進行。
6.重新執行
重新執行是指注冊會計師獨立執行原本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7.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據之間以及財務數據與非財務數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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