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企業所得稅,是指對國營企業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為納稅義務人。聯營企業先分配所得的,以投資各方(包括行政、事業及其他單位)為納稅人。
以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包括營業外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國家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的稅金和營業外支出后的佘額(即應納稅所得額)作為計稅依據。大中型國營企業適用55%的固定比例稅率;小型企業、飲食服務企業和營業性的賓館、飯店、招待所等,適用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國營企業所得稅按年征收,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稅額的計算辦法有:(1)適用55%固定比例稅率的,為應納稅所得額乘稅率;(2)適用八級超額累進稅率的,預繳稅款時,當月應將累計應納稅所得額,換算為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求得全年應納稅額,當月再換算為累計應納稅額,求得應納稅額。
國營企業所得稅的設置原則主要有:
(1)兼顧國家、企業、職工三者之間利益關系的原則;
(2)效率與公平兼顧的原則;
(3)便于征管的原則。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金融保險業、飲食服務業,以及教育、科研、文化、衛生、物資供銷、城市公用和其他行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經營單位。其課稅對象為企業(單位)在納稅年度內從國境內外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其稅率分為兩類,一是國有大中型企業適用55%的比例稅率;一是國營小型企業適用8級超額累進稅率,*低稅率為10%,*高稅率為55%。其征收方法是實行按年計征,按日或按旬、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稅法規定,對繳納國營企業所得稅有特殊困難的企業,可實行免稅、定期**、按一定比率**或一次性或定期免稅等項照顧。國營企業所得稅制度的確立是城市經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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