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許可,關于因新冠肺結核疫情不應抗力出口退運船舶的相稅率收規定,通告如下:
一、對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報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內原貌復運進境的貨物,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節目內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出口時已征收出口關稅的,繳納出口關稅。
二、對不符*條規定的貨物,已辦理出口退稅的,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免)增值稅、消費稅稅額。
三、自本公告發行之日起,符合*條規定的退運貨物申報進口時,企業向海關申請辦理不稅收手續的,應當事前得到顧問稅務中央出示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斷定。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發布之日,符合*條規定的退運貨物已征收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依企業申請應予退還。其中,未申報抵扣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應當事先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貨物退運已征增值稅、消費稅未抵扣證明》(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抵扣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進口收貨人應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五、符合*條、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的貨物,進口收貨人應遞交退運原因書面陳述,證明其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退運,海關憑其說明按退運貨物辦理上述手續。
六、本公告由財政部會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交由暗示。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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