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主要有三種征收方式:查賬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
查賬征收: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查定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定核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方式。小規模納稅人一般采用簡易計稅法計稅,即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稅額,并且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執行3%或5%的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不含稅銷售額)*征收率。
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納稅企業采用銷售額和應納增值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需要將含稅銷售額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
換算公式為,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另外,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銷售退回而退還銷售額給購買方,按照規定需要將所退的款項扣減當期銷售額的,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已經委托稅務機關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按規定申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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