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所稱會計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主要有三種征收方式:查賬征收、查定征收和定期定額征收。
查賬征收:稅務機關按照納稅人提供的賬表所反映的經營情況,依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財務會計制度較為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單位。
查定征收: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設備、采用原材料等因素,對其產制的應稅產品查定核定產量、銷售額并據以征收稅款的方式。這種方式一般適用于賬冊不夠健全,但是能夠控制原材料或進銷貨的納稅單位。
小規模納稅人不是企業所得稅的概念,是增值稅的概念。小規模納稅人的登記標準為年應稅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下,且會計核算不健全。按照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方式稅務機關將企業分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小微企業是企業所得稅的概念,也就是被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一般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企業多為小微企業,畢竟經營規模比較小。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小規模納稅人是增值稅的概念,是區別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不同的征收方式。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企業的經營規模和會計核算水平,將增值稅企業分別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一般是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0萬元及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是企業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四個季度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有扣除項目的企業,其應稅行為年應稅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企業偶然發生的銷售無形資產、轉讓不動產的銷售額,不計入應稅銷售行為年應稅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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