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人不盡相同
個體工商戶:既可以由一個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貧窮攜手出資設立。
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
數人充足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名法人股東投資設立。
支付職責的個人財產范圍不同
個體工商戶: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現行司法機關表述的規定,就承擔的責任政治性而言,個體工商戶對所負債務承擔的是無限償還債務責任,即不以投放經營的財產為限,而應以其所有的全部財產承擔責任。是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是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當然,無論是以個人財產還是家庭財產承擔責任,都不必保有其物資和合理的原始社會。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在一般情形下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只是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恰當以家庭計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主管機關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一人有限公司:根據《證券交易》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大致相同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也是一人公司作為脫離法人主權國家的一個出彩展示出。
稅收管理不同
首先從稅收管理上看,稅務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的稅收管理相比注重,對建賬要求較低,在可得稅征收方式則上主要改用限額或定率征收;而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要求則規范得多,在稅款征收方式上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賬征收。
其次是包含的所得稅不同。《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個人所得稅困難的通報》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2000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企業所得稅,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小時繳納個人所得稅,不會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股東進行利潤分配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從這個尺度講,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獨資企業比“一人公司”更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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