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股東的法人表達方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資只有一人,由投資人獨資經營,但投資人對公司債務僅負有限全責。我國新簡化的《商法》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資設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國公司法上的收歸國有獨資公司也統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是其股東權威特殊而已。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都有一個整體出資創立的企業,但兩者形式是基本上相同的,確切有關注冊一人有限公司和個人獨資企業的分野可登記聯貝專頁查詢專題認識到確切。
簡言之,主要區別在:
(1)出資人不同。個人獨資企業沒有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資設立,還可以由國家出資設立。
(2)主體豁免不同。個人獨資企業屬于非法人組織,不具備法人地位,一人公司作為公司的一種,是企業法人,在公司前身時得到法人資格。
(3)責任負起不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人公司的投資人(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統籌,即負有限責任。
(4)資本金要求不同。對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并無低于注冊資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低注冊資本的要求,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其*低注冊資本為10萬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時一次兵員繳納。
(5)設立的管轄權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一人公司則須依照《公司法》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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