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2016年出口退(免)稅相關業務申報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2號,簡稱“22號公告”)日前正式出臺,出口企業應謹慎處理五件事,避免因處理不當導致的出口不予退(免)稅風險。
一、出口退(免)稅申報需按時
截止日期:
由2016年4月申報期延長至6月申報期(延期申報除外)。
提示:
按照原規定,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應在次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單證,申報退(免)稅。逾期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或征稅政策。
22號公告規定,出口企業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和服務,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期限延長至2016年6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逾期申報的,主管國稅機關不再受理出口企業的退(免)稅申報,出口企業應于2016年7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之內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免稅;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因此,2016年出口退(免)稅申報期以6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為*終截止時間,僅限于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間的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所發生的情形。
案例:
某生產企業在2016年8月發現2015年一筆出口額為100萬元(FOB價)的貨物,未在2016年6月之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出口退(免)稅,也未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延期申請,并且超過了申報出口免稅的期限(2016年7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因此,該筆出口貨物失去了免抵退稅或免稅的享受機會,應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該筆出口貨物的適用稅率為17%,出口退稅率為15%,計提銷項稅款100÷(1+17%)×17%=14.53(萬元),并在當期計算出增值稅應納稅額后計提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進料加工業務定期要核銷
截止日期:
由2016年4月20日延長至6月20日。
提示:
按照原規定,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申請退(免)稅核銷后,不得申報上一年度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的免抵退稅。如果在2016年4月20日之后仍未申請核銷的,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業務暫不辦理,待其申請核銷后方可辦理。
22號公告規定,出口企業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2015年度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的期限延長至2016年6月20日。
案例:
某生產企業財務人員剛接觸進料加工業務,將2015年進料加工的業務資料送到辦稅服務廳申請核銷時,稅務人員發現其提供的進料加工手冊在海關尚未核銷,于是提醒其核銷時間為核銷手冊次年的4月20日之前。如果是在2015年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冊,則按22號公告規定,*晚可以在2016年6月20日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核銷手續。
三、出口貨物收匯勿過期
截止日期:
由2016年4月申報期延長至6月申報期(延期申報除外)。
提示:
按照原規定,出口貨物未在退(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內收匯的,除特殊情況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對于出口貨物由于特殊情況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應在2016年4月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并提供所列原因對應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
22號公告規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退(免)稅申報可以延長至2016年6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因此,對于出口貨物收匯而言與申報期同步執行,企業要區分按原規定4月申報期結束之前辦理出口收匯的期限。
案例:
某市國稅局在2016年7月對一戶生產企業進行核查時發現,該企業2015年有3筆出口貨物共計出口額167萬元存在逾期收匯問題,且全部辦理免抵退稅。
根據稅法規定,該企業因特殊原因無法在退(免)稅申報期內收匯的,應當提出視同收匯的申請,逾期未申請的適用免稅政策。該企業未在6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提出視同收匯的申請,應當按免稅政策辦理,已辦理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需沖減返還,其出口貨物相應已抵扣進項稅額需核定轉出。
四、報關單電子信息缺失應提供資料
截止日期:
由2016年4月申報期延長至6月申報期。
提示:
按照原規定,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申報退(免)稅時,如果沒有對應管理部門的電子信息,不能申報和計算退(免)稅。對此,企業發現無相關電子信息時,應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及其電子數據、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提出查詢信息的需求。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后,企業退(免)稅正式申報時間不受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限制,否則就存在逾期申報的風險。
22號公告規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貨物、勞務和服務可延長至6月申報期。
案例:
某外貿企業在2016年6月初還未收到2015年12月報關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涉及購進貨物金額50萬元,出口退稅額7.5萬元。在稅務人員的引導下,企業及時在2016年6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之前提出《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申請,將相關憑證資料及電子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后,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正式申報沒有按逾期申報處理。
五、出口退稅延期申報要重視
截止日期:
由2016年4月申報期延長至6月申報期。
提示:
根據原規定,出口企業上年度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因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申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4號)所列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因素導致無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退(免)稅申報的,可以在次年退(免)稅申報期限內,提供相關舉證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否則,逾期未辦理延期申報申請的,適用增值稅免稅或征稅政策。
22號公告規定,出口退(免)稅可以延長至2016年6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之前。因此,延期申報的申請*終日期應在此之間,而不是原政策規定的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前提出延期申請。
案例:
某國稅機關在2016年5月清理2015年數據時,發現A企業2015年出口貨物,有360萬美元沒有申報出口退(免)稅,涉及免抵退稅額高達240多萬元,也未辦理延期申報申請。
按照22公告規定,因特殊原因未收齊單證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在2016年6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前提供舉證材料,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經審批出口退(免)稅的國稅機關核準后,可延期申報。在稅務人員的提醒下,A企業及時補辦了延期申報手續,避免了無法申報退(免)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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