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將其股東立案轉讓人他人的性行為;而國有資產轉讓是資產他會對其資產進行處理的經營管理行為。
股權轉讓與資產轉讓的差異:
一、轉讓的本質不同。
資產轉讓的客體為資產,股權轉讓的客體為股份。
二、缺少不同。
資產意指三個層面,即股東(出資人)對于公司順利未完成的投資者金、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積累的和通過借貸所贏取的資金來源。
股權則不同,它只未知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業就存有股份。股權轉讓所轉讓的是股權,資產轉讓所讓渡的是資產。
就資產而言,與其說是一個法律概念,不如說是一個經濟學概念。資產是指企業具有或控制的能以通貨定量的經濟資源,共有廠內、支票、土地轉讓等。
就一個公司或者企業而言,資產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是股東出資過渡到的公司資本,二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獲得的財產,他是一個整體的概念。而股權只存在于公司中,非公司制企業不存在股權。
三、股票交易的主體不同。
資產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權的所有者是股東。公司有權轉讓歸屬于自己的資產,而沒有轉讓屬于公司股東的股權,否則就是觸犯股東選舉權的行為。
相應地,公司股東只能轉讓自己擁有的對公司的股份,不能轉讓公司的資產,否則就是股東對公司權利的侵犯。因為股東在投資設立公司時就無法把財產所有權交貨給公司,以喪失對該財產的所有權獲得股權。
公司一旦注冊成功,就成為一個與公司股東基本上不同的獨立的民事主體,具有獨立的心智,它與公司的股東是平等權利關系。
四、是否須要繳納營業稅不同。
一旦轉讓運動被認為是資產轉讓,就應繳納營業稅,而如果被認定為股權轉讓,則不需繳納營業稅。因此,一項交易被認定為資產轉讓還是股權轉讓,對于公司或者個人來說商業利益存亡。較為是一些巨額的交易,營業稅可能高出幾百萬元之巨。
因此,資產轉讓不能某種意義于股權轉讓,才會一致轉讓政治性。而在工商部門也只可辦理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
五、獲得的權利不同。
資產注資獲得是對企業全部資產的實質性股權,即資產收購交易完成后,收購企業對向被收購企業已收購的同比、轉讓存貨、存貨等可有效或派人民間組織實施生產經營活動,并對所經營的資產行使絕對的處置權;
而股權收購出售的是對被收購企業資產的擁有或控制權,收購企業不直接出席被收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其財產也沒有直接的處置權。
六、承擔可能性的方式不同。
資產收購完成后收購企業直接組織或參與被收購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承擔和處理卷入或可能發生的一切風險活動,如生產風險、銷售風險、資產國庫風險、輸送風險、執行者風險、投資風險、納稅風險等等。
股權收購只承擔投資收益風險,在投入的人力、軍力和資金上也數量不如實施資產收購的企業。
七、在利益分攤中所處的地位不同。
資產收購完成后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政府機構,同時也是被收購企業經營成果的直接分配者,而股權收購完成后,收購企業不直接參與管理,除股本總數超過一定比例并擔任常務董事外,一般均是必要地接受經營成果的分配。
八、會計學計算應用于的科目不同。
對于資產收購不論是采取股權繳納、還是非股權支付或者使用兩者結合的支付方式,對收購的資產都應按資產收購表單中的交易資產名稱設有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生命體資產、原材料、庫存商品、現金、現金、以及收支應付款項、長期股權投資,等等。而股權收購不論是采取股權支付、還是非股權支付或者采用兩者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對收購的股權強制通過“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核算。
相同點
一、支付對價的方式相同。不論是資產收購還是直接股權收購,收購企業支付對價都采取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者兩者相結合三種方式。
二、交易中對資產、股權計稅基礎的相符規范相同。不論是資產收購還是股權收購均要求按以下原則進行:
1、被收購方應確認資產、股權轉讓金額或經濟損失。
2、收購方拿到資產或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言行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確保不變。
三、相符政治性處理要求的條件相同。企業收購資產、股權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對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份可讓可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
四、向分管稅務機構上報的備案資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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