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1)沒有商品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接受勞務、服務而開具普通發票;
(2)雖有商品購銷或者提供、接受了勞務、服務,但開具數量或金額不實的普通發票。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2)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3)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4)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1)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3)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1)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2)非法出售發票罪
(3)虛開發票罪
(4)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行為人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明知自己所持有的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仍然出售,數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行為。
行為人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無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而非法出售,或者有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人員,違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行為。
(1)行為人違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從合法或者非法擁有真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手中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
(2)購買明知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10萬元以上的行為。
行為人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其他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行為。
行為人為達到營利目的,非法制造或者出售非法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行為。
行為人為達到營利目的,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非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行為。
行為人為達到營利目的,非法出售普通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行為。
(1)虛開發票100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5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20萬元以上的;
(2)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40萬元以上的;
(3)持有偽造的其他發票2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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