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大部份公司往往是外資企業,股東的本質僅僅大多自然人股東,甚至是夫婦家系股東,這樣*主要的缺陷就是股權極度大部分,再就是股東盈利的個稅20%容易避開!
參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獲利關稅法》的規定,存款、盈利、水費所得,動產使用權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誤打誤撞所得,適用范圍人口比例所得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方法:自然人允許的股份變成間接持股方式。
比如說1:
幾個自然人正式成立服裝店合伙企業,讓合伙企業淪為甲公司的股東,則自然人通過合伙企業間接持股。合伙企業成立在有稅收優惠政策或者經濟交還周邊地區。
舉例2:
幾個自然人先成立一家子公司,讓有限公司成為甲公司的股東,則自然人通過有限公司間接持股。有限公司成立在有稅收優惠或者財政返還地區。
參考
1、根據《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客戶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者射程的知會》(國稅函[2001]84號):
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官方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繳納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改屬企業的財政收入,而應直接作為投資者個人拿到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費率項目測量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全權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信念斷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適用條件的房屋企業彼此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注資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經理其他部門載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予以價格調配要求的日前確認收入的滿足。
第八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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