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是促進科技與經濟更加緊密結合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激發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活力的關鍵路徑。
為推進本市高新技術領域的成果轉化,上海市政府于1998年6月頒布了《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滬府發[1998]23號,歷經1999、2000、2004三次修訂)、2006年市政府印發《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明確,對在本市注冊的企業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在認定有效期內申請享受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人才引進和職稱評審等優惠政策扶持。
《辦法》共五章21條,主要包括總則、認定條件、認定程序、認定項目管理和附則。
1.總則部分
提出認定辦法制訂的依據、適用范圍、管理機構和工作機制。明確在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聯席會議的統籌指導下,建立市科委、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人社局四部門的轉化項目認定會商機制。
2.認定條件部分
明確項目申報主體、項目認定條件、優先認定以及不予認定的情形等。認定條件方面,規定項目的核心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項目的核心技術擁有受中國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項目的總體技術與其它同類產品(服務)相比具有良好的創新性和先進性,并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好的市場前景等五方面條件。
3.認定程序部分
明確項目認定采取全年受理,線上審核、分批認定的方式;明確申報方式、提交材料要求和認定流程。認定流程主要包括申報單位提出申請—各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形式審查—項目管理中心匯總、抽查—市科委組織專家評審—委辦會商—擬認定項目公示等。
4.認定項目管理部分
明確了項目認定的政策有效期、項目單位更名辦理、項目單位應當定期按要求報送轉化項目實施情況、對弄虛作假等行為的處理措施,以及各相關部門應做好項目跟蹤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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