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變化后10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經營許可。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款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經營者在完成營業執照工商及稅務變更后10內,就要及時向食藥監部門提出食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
解析:
不論是公司還是個體工商戶,在經營過程中都會遇到諸如股東變更、經營范圍變更、地址變更、注冊資金變更等問題。當營業執照上所登記事項任何一項發生變化時,務必要及時進行營業執照變更,以免給后續經營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如果從事食品經營的公司或個體工商戶發生營業執照變更的話,那么其食品經營許可證也要進行相應變更。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在同一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個體工商戶名稱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準登記:
(一)與已登記注冊或已預先核準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
(二)與其他企業變更名稱未滿1年的原名稱相同;
(三)與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3年的企業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未滿1年的個體工商戶名稱相同的;
(四)與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企業名稱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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