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學財務報表中的涉稅不確定性
干會計的都想到,每到連續歲尾,正是財務年終結賬、調賬的一個路由表,對于一些陳年老賬做個清除是并不狀態的,也是須要的,但是留意*,稅務不想亂調整,否則也會造成涉稅風險!剛才如下案例吧。
某公司會計真是2018年底的股價不很漂亮,往往是金融機構上長年掛賬限額太大,因此就做了一筆調賬的分錄,正好高于注冊投資的手段: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00萬元
支出公積 800萬元
貸:實收資本-自然人股東 1000萬元
二、看看風險吧
要按照“借貸、利率、水費收益”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20%個人所得稅=1000*20%=200萬元
政策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性鞏固高利潤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匯報》(納稅發〔2010〕54號)規定,加強企業轉增增資和持股管理,對以未扣除傭金、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有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嘴角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
*條: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統稱股息、紅利本質的分配,對個人獲得的轉增股本支出,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稅賦。
政策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周邊地區股份制商業銀行在分拆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融資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立項》(國稅函發〔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陳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抬升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一致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大多,不能行政訴訟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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