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歐元可扣除的費用中,有哪些雖有扣除受限,但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嗎?今天就和聯貝小編朋友們看一下吧!
員工普及教育經費支出
主體規定
《中華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除國務院國庫、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將近工資、薪金總額2.5%的之外,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特殊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接到》——財稅〔2015〕63號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推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高校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注意事項
《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 〔2006〕317號
企業職工教育培養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人力資源特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術層級培訓、高專業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成人教育;
5、特種施作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租用教學設備與軍事設施;
9、職工崗位自幼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企業職工參加道德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贏取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必須費用應由個人支付,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訴訟費用和業務宣傳費
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企業發生的相符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停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特殊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注意事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棉花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只準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疑問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額度時,其銷售(營業)收入應包括《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
企業在籌建長期,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列于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公益事業性捐出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
基本規定
《關于刪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收入總額12%少于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分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注意事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
公益性社會組織,不應立案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財務會計政策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金額。
企業在對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扣除時,應先扣除過去年度結轉的捐贈支出,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但結轉退休年齡自捐贈發生年度的三月起計算*長不得超過三年。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未在2016年稅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執行。
創業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創業投資企業任職國家需要重點鞏固和幫助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幅度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實施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注意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折扣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行政部門令2005年第39號,此表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經營范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自主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順利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上報,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部分,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征稅抵免
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育、太陽能供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稅額抵免,是指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注意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給予此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完成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租給的,應當暫時中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沒有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
專用設備投資額,是指購買專用設備發票價稅總共價格,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歸還的增值稅稅款以及設備運輸、架設和調試等費用。
當年應納稅額,是指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符合所得稅,扣除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有關稅收優惠規定以及稅收過渡優惠規定減征、免征稅額后的余額。
企業運用出資和的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企業購置并實際投入適用、已開始享受稅收優惠的專用設備,如從購置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轉讓、出租的,應在該專用設備停止使用十一月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讓的受讓方可以按照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當年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自2017年1月1日起,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享受企業所得稅抵免外商投資的適用目錄進行合適調整,統一按《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附件1)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附件2)執行。
溫馨到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長不得超過五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
關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過渡到的虧損的處理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長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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