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時有財務醫護人員在跟小編聊天的時候問這個疑慮,企業互相無息擔保還須要繳納應稅嗎?
聯貝小編分兩種原因來回應您
1、對非企業內各單位之間的資金捐獻放貸性行為,需要按規定比照銷售繳納增值稅;
2、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征稅增值稅。
警告: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有償借貸行為,歸入相符(財稅〔2016〕36號)規定統借統還的條件的,必須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參考資料一:財稅〔2019〕20號《關于說明衣食部門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接到》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參考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況視同銷售服務、房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給予服務,但用做關懷生涯或者以平等社會大眾為單純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參考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條第十九款第7項規定:
統借統還經營范圍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高密度企業以及集團歸屬于財務公司按不少于扣除給企業的借款票據技術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紙幣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隸屬于單位收取的貸款,免征增值稅。
統借往北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學費繳納增值稅。
參考四:(財稅[2016]36號?)根據可拆卸《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批注》*條的注釋,銷售服務,是指提供運輸服務、郵區服務、通訊服務、建筑物服務、金融服務、概念服務、與世隔絕服務。金融服務還包括借款服務。
參考五:財稅〔2016〕36號文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卷入應稅行為價格細微很低或者太低且不不具備必要商業方式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注:視同銷售行為)而無營收的,顧問稅務國家機關允許按照下列以此類推明確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近時代銷售獨有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都是由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關系式為:組成計稅價格=開銷×(1+成本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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