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金額稅稅前所得憑證管理事項》(國家稅務總局發函2018年第28號,所列原稱《辦法》)。《辦法》絲毫貫穿了“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信念,從確立結識、更易辨別、利于操作進發,在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下降稅收風險、保護納稅人禁止權益等方面進行創新,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凸顯九大亮點。
亮點一:憑證分類初出演
《辦法》第二條規定了稅前扣除憑證的術語,這是企業所得稅首次對稅前扣除憑證的概念和內涵進行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對稅前扣除提議了支出要實際爆發、要與取得的收入相關且具有合理性等一般性要求,稅前扣除憑證是這些要求的直觀展現。
《辦法》第八條規定了稅前扣除憑證的分類,意在為納稅人備有實際操作指引,消除以往“發票是*稅前扣除憑證”的認知誤區。企業經營活動的價值決定了稅前扣除憑證的多樣性,如企業支付給員工工資,工資表等會計師原始憑證作為內部憑證可以用于稅前扣除;發票是主要的直接憑證,但不是*的稅前扣除憑證。外部憑證還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電子圖書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亮點二:收款憑證來減負
《辦法》第九條規定了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如果對方為從事小額零星經營經營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據此,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在《辦法》實施后,將必要性勞役代開發票的負擔,有助于業務發展。此外,相關企業也將大大減輕辦稅負擔。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在《辦法》第九條中有相應規定,即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市場占有率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等政策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元~500元(具體標準根據省區規定執行)。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果個人銷售額超過上述規定,相關支出仍應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亮點三:補救措施接地氣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或者取得不財務報表外部憑證,是企業在經營活動中有可能遇到的現象。為不負面影響企業當年度稅金量化與繳納,《辦法》根據“尊重是否、寬嚴相濟”的原則,制定了補救措施,既體現了企業所得稅“實際發生”的扣除原則,又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納稅人可以分步驟實施補救措施:
*步: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外部憑證。
第二步:企業在補開、換開外部憑證過程中,一旦對方出現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情況,補開、換開工作將陷入“雙方”。在此情況下,若企業的支出真實世界且已實際發生,企業可采取更為特殊的補救措施,即在具有相應資料可以證實支出的確實后,允許稅前扣除。
以上體制安排,暢通了“不合規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換伸縮規外部憑證——因特殊原因必須換開——具有相應資料可以證實支出真實性——允許扣除”這一稅前扣除管理流程,既兼顧了征管效率,又尊重了客觀實際,還貫徹了誠信理念,切實有效保障了納稅人的正當權益。
亮點四:追補扣除消擔心
由于一些原因,如購銷合同、工程項目糾紛等,企業在支出年度匯算清繳期內并未取得符合規定的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外部憑證,企業對該支出是否稅前扣除往往存在顧慮。為了鼓勵和指引企業不斷加強自身財務管理和內控管理,依法、合規稅前扣除,《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拒絕沒有在當年度進行稅前扣除的,待直至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外部憑證后,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扣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其中,因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符合規定外部憑證的,企業在以后年度憑相關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也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扣除,追補扣除年限不得超過5年。
亮點五:分配手段更優化
根據《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的共同支出,采取分攤方式的,取得外部憑證的一方以外部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共同支出的其他企業以取得外部憑證一方開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據此,在一定條件下共同支出可以憑分割單進行稅前扣除,將可有效簡化企業的稅務處理。
亮點六:購置費用切實際
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一承租方)辦公室、生產用房等資產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或發生水、電、蒸汽、冷氣、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在有些情況下,這些費用是包含在管理費中,有些情況下需要另行支付。對于后一種情況,出租方的處理方式也不相同,既有采取銷售方式處理的,又有采取費用分攤方式處理的。因此,《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了不同處理方式下的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要求,有效應付了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問題。
亮點七:境外支出定原則
隨著我國“走出去”外交政策的實施,浦添越好的企業積極參與境外競爭與合作,不斷開拓國際市場。但是,一些企業對境外支出扣除憑證管理存在極少困惑。忽視境外不同國家、地區的稅收法律、征管制度不同,稅前扣除憑證無法逐個列舉和明確,《辦法》第十一條對境外支出稅前扣除憑證的管理,從一般而言進行了規定,企業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物理性質的收款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企業根據上述原則和境外國家、地區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稅前扣除憑證方能。
亮點八:規范管理新理念
近年來,“互聯網+”的發展模式在各科技領域接下來釀制,新模式不斷涌現并漸趨活躍。企業在實施這些創新模式時,平常會發生一些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支出,如發給給消費者個人的小額電子紅包或優惠券等,這些支出往往難以取得對方開具的收款憑證或其他憑證。為支持企業創新與發展,《辦法》對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稅前扣除憑證管理具有一定的彈性。如,《辦法》規定,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未堅定不移要求企業取得個人出具的收款憑證或其他憑證。但是,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企業仍須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在彈性管理的同時,也體現了稅前扣除憑證管理的規范性特征。
亮點九:引導內控減風險
《辦法》在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減低納稅人稅法遵從成本、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優化稅收就業環境等方面均進行了有益尋找。一方面,《辦法》強調了稅前扣除憑證在企業所得稅管理中的重要性,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是企業必須分擔的責任。另一方面,《辦法》對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填寫內容、取得時間、補開換開要求等方面都進行了詳細規定,既有原則性要求,又有具體性指引,有利于引導企業規范和強化自身財務管理和內控管理,降低稅收風險。如,為消除取得不合規發票的風險,建議企業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強發票管理:一是注意對合作伙伴的可選擇,重點選擇誠信度高、財務核算健全的各單位或者個人;二是應當調整內部業務、財務等政府部門的憑證管理制度,加強對憑證合法、合規性的審核;三是在取得增值稅發票時,適時進行認證或者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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