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的分類 《案由》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監督經批準后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行政部門代理記賬。"代理記賬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管理體制、記賬、報稅等一系列的工作全部委托給碩士記賬公司進行,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主要職責日常貨幣帳目業務和遺產保管等工作。
代理記賬的注意事項
1、 有些代理記賬公司并未與委托單位達成協議正式的委托代理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缺失明確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異議時,經常只能分清罪責。因此在選擇代賬公司的時候,企業就要越來越謹慎。
2、個別 "代理記賬公司"沒有代理記賬資質(市工商局批準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會計上崗證等),發生問題可以回避責任,損害委托單位的個人利益。這也是小企業在選擇代賬服務公司時不能要注意的事項。
3、 財務軟件需要到財政局備案方可使用,有的代理記賬單位沒有選用財政部批準的財務軟件來替代工藝記賬。
4、 會計資料移交麻煩、欠缺準則。代理記賬單位在接受委托單位的會計原始憑證及資料時,沒有辦理交接手續,注意到失傳或毀損時無法索引。
5、代理記賬單位多半是經常性或定時上門服務,日常業務可通過電話聯系,會計不是隨時在單位辦理和咨詢業務
代理記賬的好處
*、 費用節約,品嘗專業團隊的服務。
第二、 運用計算機技術,高效,低出錯率。
第三、 政府審批,專業正規,基本權利經濟責任,勞役企業邊患。
第四、 避免因會計人員更動造成企業不必要的洪災,同時也節省了專職會計住房、社會保險預算。
第五、 避免專職會計技能單一,直接影響會計質量。
代理記賬未知的問題
1、對于《會計法》代理記賬的公開力度不夠,造成許多小型經濟團體、代理記賬經常是廣大的個體工商戶,對"代理記賬"知之甚少,認識缺乏,理解不夠。
2、當前對于應當委托代理記賬的小型經濟組織和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戶而言,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應當建賬而不建賬的現象十分罕見,二是許多"受托代理記賬人"不具備禁止會籍。這不僅干擾了法律的嚴肅性,而且容易區分出許多其他問題。
3、在代理記賬法律聯系中,管理人的法律權力問題,應該說一直沒有拿到徹底的化解,理念中爭議不大。
4、代理記賬機構潛力未充份展現。代理記賬機構的數量在不斷增加,但整體規模普遍較小,代理業務范圍不寬。真正能購買受托單位會計核算、納稅申報、上層審計、工商稅務注冊年檢、財稅咨詢等一站式會計服務的機構很少。
5、代理記賬機構設立不規范。代理記賬機構必須有3名以上轉讓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者,且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必須具有保險業以上專業技術職級資格。但實際任務中,極為部分的代理記賬機構不符合此規定。
6、代理記賬機構內部管理混亂。實際執行中很多代理記賬業務操作不規范、內部管理制度不良好現象十分普遍,部分代理記賬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即使訂立也是廢止。
7、代理記賬機構律師質量不艱難。會計核算方面尚存在許多不規范之處,一些會計核算未能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對所代理公司未按《普通法》計提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的現象也較普遍,代理編制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都只有基本會計流程,均未按制度規定的要求提供會計報表附注的章節等。
8、是代理記賬業務車費國際標準混亂。在收費標準上,各家代理記賬機構懸殊更大,有些代理記賬機構甚至通過高價進行惡意競爭對手,還有部分代理記賬機構自身的經營財政收入核算不規范,隱匿收入現象也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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