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董事在集團公司是經常發生的,那么是不是每次都有經過董事會決議來決定董事的變更呢?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有具體要求。聯貝小編將向您具體介紹。
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這兩項對需決議內容有詳細描述,有10多項《公司章程》基本·按《公司法》制定。
《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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