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不僅一般納稅人,一小試驗區沿海地區住宿業小規模納稅人也能開專票了。那相關知識你都理解了嗎?
應稅專用楊浦發票統稱記賬聯、抵扣聯、楊浦發票聯。銷售方投票日后自己尚存記賬聯,抵扣聯和楊浦發票聯轉交購貨方。
那么原因來了,要是購貨方沒寄出或者弄丟了怎么辦?
相關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告示2014年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化簡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
一般納稅人損壞已發給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吻合的,購入方憑銷售方給予的具體專用發票記賬聯出示及銷售方助理稅務警察機關查驗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驗證單》或《丟失船舶零售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不限又稱《證明單》),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收的抵扣本票;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院會。暫停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準許后,即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的程序,增大辦稅嘉賓。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表述說明了
實際就是這兩種現象:
1、抵扣聯、發票聯兩聯都給弄丟了:跟銷售方關系,讓銷售方給你丟失發票的記賬聯復印件,再由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已抄報稅證明單》給你,你就可以認證發票了,資料要留好備查。
2、抵扣聯、發票聯丟了其中一樣:不要和銷售方聯系??梢杂行в冒l票聯認證,也可以用抵扣聯記賬。回憶起剩的這聯發票一定要保管好哦!
比較簡單的聽完了,來說個多樣的情節:
A公司是銷貨方,承擔合同后開專票給購貨方B公司。B說專票丟失,并且B成立新公司C,先前的B的賬務已調到C。B要求A開具金字發票,再給C關閉發票。問題來了,你說A能這樣辦么?
增值稅發〔2006〕156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正〈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指示》規定:
一般納稅人奪得專用發票后,出現銷貨撤出、開票存疑等作法但符合合無效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者《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
《申請單》所區別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仍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報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數據。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字符、序號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假設:抵扣聯丟失真正就不統稱可以開具紅字發票的情形。因此A必須給B開紅字發票。更別提什么換新公司之類的,那些都以B和C自己的一定會,跟A僅僅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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