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問聯貝小編,臨港新區專利轉讓要關心的法律知識和申請條件?示例不想小編為*詢問關于臨港新區專利轉讓的情況吧。
一、臨港新區專利轉讓要注意的法律知識?
1.專利轉讓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實用新型實施細則》的第十四條素材。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說明規定,中國為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授權的,由國務院中央政府經濟商業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研政府機構批復。根據上述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向外國人轉讓其專利權。
2.專利轉讓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
《專利法》第47條、第50條的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牽涉的專利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因轉讓方未上繳年費引致專利被結束,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同時終止。轉讓方原則負起遵守合同的罪責,付給報價或索償財產損失。
3.專利轉讓之《專利法》第十條。
《專利法》第十條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只能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行為人應當議定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未予發函。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簽訂。
二、專利轉讓的申請條件?
1.個人或單位向外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家專利管理機構批準。
2.必須到專利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認定、登記手續。
3.專利權的轉讓人要與受讓人攜手簽署一份書面的、完全符合專利法及有關法律的“轉讓合同”。
4.應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審議“轉讓合同”和“傳世項目變更申報書”,同時繳納費用。國家專利管理機關在專利新聞稿上予以公告后,此項專利轉讓才宣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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