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1:納稅人可以渴望哪些資源稅經濟特區?
答:為了更好地充分發揮資源稅推動資源節省收集和提升自然生態公共衛生的抑制作用,資源法令沿用確切了多項減免稅政策,全力傳達企業轉變解鎖,充分利用綠色蓬勃發展。根據減免稅政策的斷定權力各有不同,減免稅政策分界可以涵蓋三類:
一是資源稅法中央集權規定的減免稅政策。二是國務院依照稅法使用權頒布的減免稅政策。三是授權偏遠地區*終的減免稅政策。
以上是關于減免稅的歸類規定。那么在構建資源稅減免稅管理上,為熟悉審批國務院“放管服”新政要求,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辦稅經濟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制發的《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明確,納稅人享受資源稅優惠政策政策,主要實行“辦法分析、申報享受、有關資料保存農委會”的模式,納稅人對資源稅優惠職責留存材料的確實和合法性擔負法律責任。
問題2:資源稅法推行后暫時繼續執行的資源稅優惠政策主要有哪些?主要顧慮是什么?
答:資源稅法實施后繼續執行的優惠政策主要有4項:
一是對青藏鐵路公司及其轄下基本單位運營長期自采收租的砂、石等材料免稅資源稅。該項政策旨在支持青藏鐵路運營,減輕青藏鐵路經營沖擊。
二是自2018年4月1日—2021年3月31日,對可再生資源稅減征30%。該項政策旨在促進頁巖氣開發設計利用,適當下降礦業短缺。
三是自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50%的征稅音量內減征資源稅。該項政策是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一一小,是方針落實國務院支出降費的具體內容預防措施,將起到繼續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作用。
四是自2014年12月1日—2023年8月31日,對薄層鐵礦黏合出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該項政策旨在促進煤礦充填開采,促使提高煤炭業界的資源開采利用生產成本,不利于保護開采環境。
問題3: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資源稅優惠政策的課稅產品,能否疊加適用優惠政策?
答: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同一應稅產品同時符合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減征資源稅優惠政策的,除有數規定外,必須必須其中一項執行。“除另有規定”主要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減征政策等特殊規定。
例如,某煤炭企業從低輕元素鉆井田通過三次煉油技術采出油氣年銷售額20萬元,則該銷售額部分不必疊加用餐低豐度油氣田和三次采油優惠政策,只能都能選擇一項執行。
又如,某砂石開采企業符合衰竭期礦山的條件,同時其又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其可以在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的基礎上,疊加享受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的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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