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巷商標一旦獲準注冊后,只要規范使用在優先商品或服務的范圍內就僅指靜安商標的合法使用,似乎步入一種通識和共識。然而,近幾年立法實踐中消失的馳名靜安商標所有人在重大案件中直接駁回注冊商標所有人使用侵權的案例打破了這一固有知覺。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侵犯馳名商標專用權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注冊商標代表著首長部門法律文件的公信力,而馳名商標代表著馳名商標所有人以及廣大消費的切身共同利益,兩種權利發生爭端時應當優先保護哪個,似乎組合而成了一種困境。但仔細研讀相關的法律規定,解析相關案例的判決,就可以得出合法合理的得出結論。
一、相關法律規定2008年《*高人民裁決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矛盾案件若干情況的規定》*條第二款規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異或者近似為由提起官司的,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應付。”
上述司法說明對于已注冊商標互相存在權利沖突的原因共享了解決方案。在實踐中,面臨兩個已注冊商標之間存在權利沖突時,作為律師或者法律顧問,我們往往會依據此司法解釋同意當事人先走非訴程序,通過無效宣告或者是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的方式打擊對方的權利基礎,在對方注冊商標被無效或者撤銷后再向法院提起延宕的民事侵權訴訟。在針對雙方商標均為非馳名商標時,這種建議是在乎的。
2009年《*高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牽涉到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被告使用的注冊商標違犯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復制、打扮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
上述司法解釋對于在先已注冊馳名商標與一般注冊商標之間存在權沖突的情形提供了另一種解決方案。馳名商標的所有人作為原告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禁止侵權標識的使用,不必要先走非訴程序。意味著,即使被控侵權標識已經獲得注冊,如果該注冊商標屬于復制、模仿或者翻譯原告的馳名商標,那么商標侵權一直成立,注冊商標也會被禁止使用。
兩個司法解釋看似存在著適用沖突,其實后者是新法,也是前者的特別法規。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解釋規則,已注冊馳名商標雖然屬于注冊商標,卻可以基于2009年馳名商標司法解釋主張馳名并直接通過訴訟進行民運。也就是說,一般已注冊商標無條件使用上述2008年權利沖突司法解釋,而已注冊馳名商標可以選擇使用兩個司法解釋任一適用。這一規定,給馳名商標所有人提供了應有的保護力度,避免了馳名商標所有人行政非訴程序中花費過多的時間和金錢,阻撓了侵權損害在這一過程中的進一步擴大的危險性。已注冊的商標通過侵權訴訟被禁用的災難是,雖然該商標仍為已注冊商標,但卻無法進行使用,形同虛設。這展現出了已注冊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和范圍很低一般注冊商標,與商標法的立法本意相符合。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欺騙公眾,被迫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商標法第十三條中對于馳名商標的保護早有規定,包括“不予注冊”和“禁止使用”兩層層次,即沒有注冊的商標在申請時“不予注冊”,已經注冊的商標也可以“禁止使用”。上述司法解釋是基于對法條的錯誤理解上做出的具體規定。
二、司法案例近幾年,北京、江蘇、廣東各省以及*高人民法院出現幾起原告主張在先注冊的商標已經構成馳名,并以其馳名商標作為權利基礎,禁止被告前面注冊商標使用的案例。在這些案例中,法院對于已注冊馳名商標較少于一般已注冊商標屬于上位階權利進行了充分闡述。
【案例1】廣東高院美孚“埃索/Esso”案
案號:(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44號、(2015)民申字第404號
2012年,原告美孚公司要求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其在第4類工業用油上“埃索/Esso”商標為馳名商標,并以此作為權利基礎,主張被告埃索技術公司第7類“汽車用品”等商品上使用的“ASOO埃索”構成侵權,應當禁止使用。
一審法院普遍認為被告在第7類商品上已經注冊了“ASOO埃索”商標,并且該商標已經注冊大約5年,因此對于原告的侵權指控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廣東高院指出,原告已經在5年期限之內對被告注冊商標提出爭議申請,不適用超過爭議期限的規定。此外,“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無論埃索技術公司和埃索汽車美容公司到底已就‘埃索’或‘ASOO’商標在某一類商品上申請乃至獲準商標注冊,美孚公司均有權尋求禁止在后注冊商標使用的民事救濟,從而制止埃索技術公司和埃索汽車美容公司在實際經營活動中摹仿其馳名商標在不相同和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終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埃克森美孚公司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該案出現在廣東高院發布的2014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中。
在再審法院中,*高人民法院再次確認了廣東高院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認為基于引證商標馳名以及指定商品的差異,“即使埃索技術公司所持‘埃索’或‘ASOO’注冊商標,美孚公司也有權禁止埃索技術公司和埃索汽車美容公司使用。”
有了該*高院的判決作為監督,后續出現了更多的針對已注冊馳名商標直接起訴注冊商標侵權并禁用的案例。
【案例2】江蘇高院“阿里斯頓”案
案號:(2015)蘇知民終字第00211號
原告阿里斯頓熱能產品(中國)有限公司,以第11類熱水器等商品上注冊的第1255550號“”商標為權利基礎提起訴訟,主張被告在第6類集成吊頂等商品上使用的“阿里斯頓”中文標識、“ALSD0N”標識侵權。被告在第6類金屬天花板、吊頂商品上有第8199907號“ALSD0N”注冊商標、第8199995號“阿里斯頓”注冊商標。
兩審法院認為:首先,本案集成吊頂與熱水器分屬不同種類,本案涉及跨類保護,需以馳名認定為保護前提,具有認定馳名的必要性,且原告的商標已構成馳名;其次,被訴標識屬于注冊商標,針對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在馳名商標司法解釋廢除之前對應兩種情況進行處理,對于普通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仍按權利沖突司法解釋規定,通過行政途徑為由解決,而對于馳名商標與注冊商標之間的沖突,法院可以直接判決構成侵權的被告禁用其注冊商標。
本案為2016年度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件之首。
【案例3】北京高院“約翰尼爾”案
案號:(2017)京民終413號
原告美國迪爾公司、約翰迪爾(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其在第7類制造業等商品注冊的第206346號“JOHNDEERE”馳名商標/第 7879578號“約翰.迪爾”商標甲第12類拖拉機等商品上注冊的第206347號“JOHNDEERE”馳名商標為權利基礎,請求法院認定被告在第4類工業用油等產品上使用的第11730705號“佳聯迪爾”商標構成侵權。
本案的特別之處在于法院認為被告使用的第4類工業用油等產品與原告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商品已構成類似,但這一點并不因素法院適用關于審理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審理,即在認定原告7類、12類上注冊商標馳名的基礎上,禁止被告在后注冊的使用。
首先,關于原告商標認馳的必要性方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出,雖然 2001 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及 2013 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字面解釋均是對在中國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給予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的保護,但是基于法律規定的“舉重以明輕”的原則,從目的解釋的世界觀,顯然與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構成相同或者類似商標的近似商標,亦應當納入到馳名商標保護的范疇中。
法院進一步指出,注冊商標專用權之間產生的權利沖突,商標法中已經存在具體禁止性規定,基于誠實信用的商業經營道德,即使他人使用的為已經獲準注冊的商標,但是由于馳名商標提高、更強、更寬保護范圍與程度的考量,此時只要不超過商標法所規定撤銷期限及被控侵權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時,在先要求保護的商標已經構成馳名,此時人民法院可以據此解決不同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問題,并根據在案情況認定是否構成馳名。
該案入選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7年底評定的建院三年以來的典型案例。
三、結語綜上,商標注冊后并非只要規范使用就也就是說沒有侵權的風險。針對那些在申請之時基于復制、摹仿、翻譯馳名商標的惡意僥幸獲準注冊后進行使用的商標,法院給予馳名商標所有人禁止其使用的民事救濟,這符合商標法為馳名商標提供相對強保護的立法本意。商標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提供了判令被告停止使用的法律依據,法院可以也應當針對這一類型的案件直接進行裁判,以能避免出現“遲到的正義”,被逼當事人深陷告吹的商標無效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中,侵權行為無法馬上得到遏制,權利人利益也將經濟損失殆盡,這顯然與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信念相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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