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如何核實變通一個單位的立即的殘障兒童社會制度福利數目?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報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指示》(財稅〔2015〕7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將殘疾人合格為編制工作人員或違法行為與就業高達水平內的殘疾人簽下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繳交的工資不略高于當地薪酬基準,并滿員繳納社會運費的,無需總和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人《中國人民解放軍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估算。
用人單位地區性招用殘疾人的,不必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二,根據《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新聞稿》(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奉命模式放棄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調解不一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碩士企事業人數,不得簡單計算。
第五條規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者。
2、問:北京企業雇用的掙錢前提歸入計算殘保金時的“在職職工”?
答: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19〕1333號)機密文件規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
3、問:納稅人申報殘保金時,數據庫寫錯,不想之后申報,必須怎么操作?為什么在申報銷毀里沒有查詢?在管理繳款書里可以查詢,但情況下作廢的銀行繳費單,而沒有作廢申報?
答:申報后如果未廠內,則可通過申報作廢進行作廢。從未入庫了則不能作廢申報。
4、問:殘保金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指的是什么?
答: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19〕1333號)文件規定,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12個月人數減去相乘12),結果須為多項式。氣候用工應當兌換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是否加減由單位另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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