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十三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必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填報。每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向商標局呈交《商標注冊申請書》1份、商標花紋1份;以顏色組合或者著色圖樣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提交著色圖樣,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顏色的,應當提交黑白圖樣。
商標圖樣應當清晰,便于粘貼,用凹凸不平耐用的紙張影印或者用照片代替,長和寬應當不大于10厘米,不*小5厘米。
以三維空間紅色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未經回應,提到商標的使用方式為,并提交能夠確切三維輪廓的圖樣,提交的商標圖樣應當至少包含三面視圖。
以顏色組合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以音量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化驗,對申請注冊的聲音商標進行詳細描述,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應當以音名或者簡譜對申請用作商標的聲音加以描述并添加文字說明;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的,應當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恰當。
申請注冊集體商標、斷言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整體資格證明文件和使用管理游戲規則。
商標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應當說明含義。
第十四條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應當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名義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一致。
前款關于申請人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的規定適用于向商標局反駁的辦理變更、轉讓、續展、異議、并入等其他商標商議。
第十五條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應當按照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中的類別號、名稱申請表;商品或者服務項目名稱未列入商品和服務分類表的,應當特典對該商品或者服務的說明。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以紙質方式提出的,應當寫字或者印制。
本條第二款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六條共同申請注冊同一商標或者辦理其他共有商標事宜的,應當在申請書中指定一個代表人;毫無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請書中順序依次的鬼才為代表人。
商標局和商標評委委員會的文件應當寄出代表人。
第十七條申請人變更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文件轉交人或者刪減指定的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
申請人轉讓其商標注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
第十八條商標注冊的申請期限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起算。
商標注冊申請手續融于、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并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予以申請并書面指示申請人;申請手續不齊備、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文件或者未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不肯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手續基本齊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規定,但是能夠補正的,商標局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并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并交回商標局的,延續申請日期;獲準未補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進行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本條第二款關于受理條件的規定適用于辦理其他商標事宜。
第十九條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十分相似商品上,分別以并不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標在同*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提交其申請注冊前在先使用該商標的證詞。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會談,并將書面協議上報商標局;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局通知各申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一個申請人,駁回其他人的注冊申請。商標局已經通知但申請人未舉行抽簽的,看作放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未參加抽簽的申請人。
第二十條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應當經受理該申請的商標助理行政機關證明,并如無申請日期和申請號。
第三章商標注冊申請的審查
第二十一條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申請,依照商標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或者在大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符合規定的,予以初步設計編纂,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規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不符合規定的,予以駁回或者駁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標的注冊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細分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后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商標注冊申請部分駁回通告》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局提出分割申請。
商標局收到分割申請后,應當將原申請分割為兩件,對分割出來的初步審定申請氧化新的申請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商標局視為對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15日內作出說明或者修正。
第二十四條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下列商標異議材料一式兩份并標明正、副本:
(一)商標異議申請書;
(二)異議人的身份證明;
(三)以妨礙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要求提出異議的,異議人作為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證明。
商標異議申請書應當有明確的拒絕和確實依據,并附送有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五條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書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請人接到受理通知書。
第二十六條商標異議申請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異議理由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三)無明確的異議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四)同一異議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實和法律依據針對同一商標再次提出異議申請的。
第二十七條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即時送至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負面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后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后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并質證后可以佐證。
第二十八條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條*款所稱不予注冊決定,包含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
被異議商標在商標局作出諭令注冊決定或者不予注冊決定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該注冊公告。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在準予注冊決定屆滿后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條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商標注冊人依照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提出修正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更正申請書。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核準后更正相關內容;不符合更正條件的,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已經刊發初步審定公告或者注冊公告的商標經更正的,刊發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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