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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身份”納稅人注意事項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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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1-09-16 14:24:36

企業擬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時,應嚴格遵循相關法規,按照事先、事中、事后的處理方式確定企業轉登記時應注意的事項。為了便于讀者理解,本文例解了企業何種情況下才可以轉登記,供讀者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規定,凡是2018年5月1日以前,因年銷售額(按月納稅連續12個月或按季納稅連續4個季度,下同)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工業企業50萬元,商業企業80萬元)而應當登記(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或銷售額雖未超過標準,但會計核算健全且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而自愿登記(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且轉登記日前的應征增值稅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在2018年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均可以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轉登記納稅人”)。

事先:準確計算應稅銷售額很關鍵

法規中所稱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含免稅銷售額和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對于納稅人在轉登記日前經營期不滿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應稅銷售額估算累計應稅銷售額。

特別提示:擬轉登記的納稅人,如果預計本月(季)的銷售額與前11個月(3個季度)的銷售額合并后可能超過500萬元的,就應在本月(季)及時辦理轉登記手續。

事中:新身份銷售額的計算及涉稅風險

納稅人轉登記后的年銷售額不再與此前的銷售額延續合并計算,也就是從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下期開始重新計算。轉登記納稅人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連續不超過12個月或者連續不超過4個季度的經營期內,其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的規定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

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暫作掛賬處理,統一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中核算。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轉登記日的當期(月、季)仍按照一般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轉“身份”納稅人注意事項解析

特別提示:轉登記納稅人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則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事后:納稅人轉登記后,發票使用的注意事項

轉登記納稅人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的稅控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而不需要繳銷,轉登記日前已經領用稅控裝置,自開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仍然繼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受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專用發票試點行業的限制。

特別提示:以上所述的本次可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僅限于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強制或自愿登記(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從事成品油銷售的加油站除外);不包括按照500萬元的標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營改增企業。

例解企業何種情況下可以轉登記

銷售額超標,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例1:按月納稅的甲工業企業,2016年7月成立并開始經營,同年10月份因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而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該企業在2018年6月15日(當月1日~14日銷售額為35萬元,前12個月累計銷售額為480萬元,前11個月累計銷售額為440萬元,前10個月銷售額為400萬元)準備辦理卻未辦理轉登記手續, 6月份*終取得銷售額70萬元。7月份擬辦理轉登記,此時的前12個月累計銷售額已變為510萬元(440+70),不符合法規中的規定,不能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爾后的7月份取得銷售額為20萬元,時至8月份,因前12個月累計銷售額又變動為490萬元(400+70+20),則此時可辦理轉登記手續。

甲企業在轉換日的當期8月取得的銷售額,應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以后取得的銷售額按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經營期不足12個月(4個季度)的銷售額如何確定

例2:按月納稅的乙商業企業,2017年9月成立并開始經營,同年12月因經營需要自愿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該企業在2018年7月擬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2017年9月~2018年6月,共10個月期間的銷售額為400萬元,因其轉登記日前的經營期尚不滿12個月,按照月平均銷售額估算,12個月的累計銷售額為480萬元(400÷10×12),尚未超過500萬元,符合規定條件可轉登記,并從8月份起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同時,由于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繳稅,其8月和9月的銷售額合并作為第三季度的銷售額在10月份申報繳納增值稅。

不在規定范圍內的一般納稅人不能轉登記

例3:丙服務企業2017年1月成立并開始經營,因業務活動的需要,在10月份按營改增的相關標準自愿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該企業在2018年5月份,準備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雖然其2017年5月~2018年4月,連續12個月期間的銷售額僅為380萬元,但因其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納稅人,因此不能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兼營者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時適用的標準判別

例4:丁商貿有限公司銷售貨物同時兼營屬于營改增項目的咨詢服務業務,2017年11月因貨物銷售額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營改增服務項目未超標)而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且2017年6月~2018年5月,銷售貨物和咨詢服務的累計銷售額為470萬元,則可在6月份辦理轉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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