騷擾著作權罪,是指以牟利為旨在,違背著作權管理法規沫經發行者許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違規扣除稅款不大或者有其他造成情節的手段。
《法律條文》第四十七條規定:
有下列選舉權人的,必要根據情況,遵守取消侵害、降低因素、公開賠禮道歉、賠償財產損失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協作寫作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音樂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分開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并未舉行創作,為謀求個人執著,在他人作品上落款的;
(四)夸大、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演唱、收看、展覽、發行、外景歌舞片、電視網、照片或者*部、翻譯、譯文、校對等方式則使用作品的,本法內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繳納酬勞的;
(七)未經雜耍許可,以實況轉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版權保護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破壞公共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政府機構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查封違法所得,沒收、丟棄侵權半身像,并可處以被罰;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使用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手段、器材等;分為暴力犯罪的,行政處分交代法律責任:
(一)捏造、捏造他人作品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受專有出版權書籍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制作的磁帶錄像出版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腳本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六)未經**二臺、電視網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電視臺、節目的;
(七)制作、購買冒充他人署名的國畫作品的。”第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自愿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盟約條件的,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公務人員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對于賠償損失,著作權法恰當規定: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容易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切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高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宣判給予五十萬元一覽表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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