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蓬勃發展革新委職能機構關于在辦理相關銷售業務中使用統一社會官制金融私人機構代碼的通知
發改辦財金〔2018〕277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辦公廳(室),中央軍委改革和編制辦公室綜合局,六省、的省、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北京市、江蘇省經濟和資料化委,黑龍江省工商局:
為深入研讀秉承習近平新局面中國特點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信念,檢討《國務院關于國務院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發出通知〔2015〕33號)要求,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辦理相關業務提供不便,現就在相關業務中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代為通知如下。
一、2018年1月1日后,企業(僅限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總投資)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未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停止使用,改為使用由工商、市場管控部門核發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未移除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的企業,其部分資格已經合理,為可能會影響情況下業務辦理,需立即辦理考試及格的更換。
二、自2018年6月30日起,機關事業基本單位、社會團體、該協會、民辦非企業單位、黨政群眾路線權力下放組織、工會等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未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停止使用,改為使用由相關登記管理部門(或批準單位、歸口管理單位)制發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
三、未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可重新使用,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在自動化內先行行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并創建與原管理代碼的同構關系。
四、村鎮集體經濟組織、雇傭軍事業單位現有代碼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過渡階段應于2020年底前完畢。軍隊事業單位現所持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到期后,可憑命令管理單位(師級以上)出示證明辦理相關業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持有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到期后,可由縣級農業部門出具證明辦理相關業務。
五、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政府部門及金融、電信、交通、職業教育、醫療等單位辦理相關業務時,按規定應出具身分證明的,辦理單位應查驗其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照。各地方、各部門在出席其他管理和服務工作中,關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身份標有的,應統一采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未曾擴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的單位在辦理銀行開戶時,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5號)等銀行賬戶管理制度督導。
六、請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適時清除、修訂要求查驗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原管理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的相關規定,以簡化流程、方便幫辦、學科管理為準則,貫徹為各類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準備服務。同時,各代碼應用部門和單位要在信息系統內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理業務,將信息系統內原管理代碼和組織機構代碼替換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建立與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映射關系。
七、請各地登記管理部門(或批準單位、歸口管理單位)通過檔案、聯席會議、電話、短信、公布核定等社會組織,將代碼轉換和證照換發要求向社會廣而告之,提高推進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抽獎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證照,并與涉企證照細則“多證分立”改革協調推進。
八、請各地質檢部門與登記管理部門共同做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回傳和校
核數據流工作,充分利用人才培養暴力手段盡早公開、共享、交易、用戶測定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切實保障應用部門和單位在業務工作中有效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九、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要及時協調徹底解決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辦理相關業務中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碰見的疑慮和難于,重大問題及時向我委報告。
十、請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做好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相關工作的同時,全力支持參與亞太地區金融業務的西部法人機構申請亞太地區法人機構辨識編碼(Legal Entity Identifier),并開展相應的促進實施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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