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素材涉及了五保、醫療、工傷、分娩、失業五種險種,是喜劇片較為完善的基礎法律規范。《社會保險法》與《勞動合同法》均是勞動者權益權益的*重要基礎性法律,這第二部法律的出臺對勞動爭議處理的影響不會猖狂,下面劉細良將通過兩醫療事故例具體解釋。
案例一:個別管理人員部隊收繳社會保險
李某于2009年9月入職某公司出任普工,月工資(含退休金)2500元。因工資不高,且不確定是否是繼續離開本地,在公司沒有拒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原因下,李某也沒有主動提議要求。直至2014年3月,李某因家庭原因,向公司提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公司沒有立刻回復。2014年5月,公司表示同意為李某繳納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種社會保險費用,社保政府機構在2014年6月15日扣費成功。2014年6月5日,李某請事假10天,事假到期后李某一直沒有回去請假,公司多次電話連系不上,并于2014年6月20日發來李某郵寄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李某以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費用要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賠償金,公司顯然李某已經不間斷曠工多達3天,于2014年6月21日向李某郵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隨后,李某訴至判決,要求單位付清經濟補償金、年休假工資、加班費工資等多項雙普選。再次法院判決任何一方勞動合同在公司收到李某的書面解除通知之日已經解除,但雙方勞動合同解除時公司已經按照規定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從而駁回了李某要求經濟補償金的允諾。當然,對于公司欠繳時期的社會保險費用,李某已經循其他途徑解決。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對于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未刑事責任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經濟補償金采取了約束性的尺度,對治國單位適當傾斜度。那是因為,2008年《勞動合同法》出臺時,全國對于社會保險的繳納要求不確立,各地的政策多如牛毛,如何控制“依法”二字尺度不一,欠缺勞動爭議呈金融危機狀況,廣東省仲裁院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指導立場,對《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實施后用人單位未按當地規定的險種繳納社會保險費、未滿員繳納或欠繳社會保險費是否支持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提出了各有不同的處理。該處理意見的出臺,不小程度加劇了因社會保險問題造成的爭議。上述案例也是根據指導意見的價值觀認定公司屬于欠繳而非未繳,從而駁回勞動者的請求。
但隨著《社會保險法》的實施,《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等法規的出臺,以及廣州市人民政府出臺的《廣州市城鄉當地人大病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等準則文件的配套,勞動者民運人士觀念的有利于鞏固,《社會保險法》給企業帶給的影響持續釀制,跟社會保險有關的勞動爭議也持續繁復。具體展現出為:
一、與社會保險相關的勞動爭議出現適度上升。
二、社會保險與勞動獎賞、其他福利待遇塞進維權已經成為一種同一性。
三、在歷史上累積性的人群性社會保險爭議猛增。
案例二:群體法院員工以補繳社會保險為支點
王某等30人是某公司的一般工人,工資按天計算,之外員工工作已經超過10年,公司一直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2013年11月,雙方因管理問題引發爭執,繼而鬧上陪審團,員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并補繳社保,訴求近500萬。該案經過多次庭前調解、開庭、質證,開始時公司堅持只調解經濟補償金,但實際計算補繳社會保險費用后,*終同意將經濟補償金和社保捆綁調解處理,公司為此代價了超過百萬元的代價。
而在筆者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個案中,涉及社會保險補繳問題,也同樣是因為扯上社保問題贏得解決。如此一來,社會保險的補繳就成了勞動爭議處理的*主要邁出。社會保險費的不斷提高已經給企業特別是成本高控制型企業降低了經營管理的成本,全民席卷補繳社保的轟動更讓企業嚴峻。
(論文來源于:法門徒艾森律師團)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