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因利益而團結合作,共渡難關;股東也會因利益而反目成仇,彼此加害。股東彼此間的戰爭因股權而起,*終也會以股權而破滅。
本文特意選擇實踐中,*會誤解的和公司股權有關的糾紛,予以解讀。因為你誤解的,也可能正是別人給你挖的陷阱。
一、違法股東會決議通過,小股東無權要求扣除公司傭金。
盈余分配權利是股東的固有權利,根據我國《公法》第166條第4款的規定,“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信用公司依照本法第34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重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實踐中,股東主張盈余分配,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實體行政處分,即公司必須有著可分配的稅后盈余;二是程序要件,即公司權力機關作出分配盈余的股東(大)會決議【外資企業為董事會決議】。通常狀況下,這兩個要件缺一不可。依賴實體要件,盈余分配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甚至構成以盈余分配的名義抽逃出資。缺少程序要件而私自分紅,則遵守公司獨立于股東的法律規則,危及公司作為法人存在的基礎且受損債權人利益。
由于在實踐中,大股東操控公司侵害中小股東盈余分配權利的事實經常引發,經常是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于中止機制阻塞,經常有股東在公司未作出分紅決議的情況下,訴請法院強制分紅。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予以駁回。
二、 惡棍送你干股就是給你挖坑。
中國社會追名逐利浮躁異常,滿世界充斥著股權投資、全民PE、無股不富的狗肉指責,道理都懷揣一夜暴富的夢想。但*生活中,壞人利用你的無知與貪婪,分分鐘就能讓你至于水深火熱里面。
合伙人、店主突然良心挖出要送你干股了,你就要小心了!因為有可能你的勞動有可能被無償使用,還有可能因此背負巨額債務。
1、空口無憑,舉例說明
解釋A公司認繳注冊資金5000萬元,甲與甲妻作為股東分別持股比例為80%和20%.甲為籠絡你,現甲將20%的股權贈與給你,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你感激涕零,誓與公司共存亡。
現A公司中國政府虧損5000萬,A公司現無力償還。你個人自己要在1000萬的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負有還款責任。
2、你應該承擔公司債務的法律依據
《*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附帶當事者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沒有清償生效法律書信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不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齊精智律師總結:甲老板不花一分錢就買到了你低價的勞動力及忠心耿耿;你卻無緣無故的為甲老板承擔了1000萬的債務。
三、公司發起人股東(重構股東)之間的連帶出資義務。
你作為公司發起人股東和其他股東作為發起人,共同完成設立公司的過程不亞于結婚。因為你自己不僅要行使出資義務,而且同時要連帶承擔其他發起人股東的出資義務。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提出訴訟(公司其他股東或公司債權人),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證人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四、小股東未參與實際管理也要承擔承擔公司整肅義務。
小股東往往在公司運營中不是實際控制人或者未實際加入公司經營管理,但公司一旦進入清算程序,這些都不是小股東不承擔清算義務的借口。因為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 公司主要財產、帳冊、*主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 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應該依法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履行清算義務,無法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或者未實際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理由,免除清算義務。
五、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的,出資不實的責任不隨股權的轉讓而免除。
司法實踐中,公司注冊資本已經全面實現為認繳制。公司發起人股東可以認繳但不實繳出資,也可以在認繳出資的情況下轉讓其股權,但其出資義務并不因為股權的轉讓而消亡。
【裁判要點】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未足額出資的股東即使已對外轉讓了股權,但其出資不實的責任不可隨著股權的轉讓而免除,仍須依據章程約定和法律規定向公司補足出資。
六、 當事人私自轉讓冒名登記在他人合伙的股權,其處分行為有效。
甲利用不知情乙的身份證設立公司,公司股權登記在不知情的乙的名下。后甲暗中將登記在乙名下的股權轉讓給丙,該轉讓行為有效。
七、婚后關系存續期間,股權登記一方單獨處分名下股權不屬于無權處分。
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權本身并不是夫妻共有財產,好友并非股權的共有人,股權只能由一人行使,其配偶僅對股權所代表的財產利益享有間接的利益。即使股東因離婚分割股權,股東配偶非經其他股東絕對多數同意也不能成為公司股東。
八、 股份公司章程不能容許股東轉讓股份。
股份公司不同于有限公司是純資合公司,股份公司在公司章程中
限制股東轉讓股份沒有法律依據,屬于無效行為。
裁判要旨: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大多數股東無力與公司管理層進行協商并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中小股東易被邊緣化和外部化,利益易遭侵害,法律實施中回應必須予以關注;且股份有限公司屬于資合公司,股份流通性是其生命,股份轉讓的難度不僅有效影響公司自身利益和公司內部中小股東的利益,更關涉公司外部第三人利益。因此,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立法既已作出規定,不能通過公司章程予以變更。
綜上,是否要求股份有限公司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屬于立法政策問題,除非立法有明文規定,否則司法不宜肯定。現行公司立法未明文許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章程限制股份轉讓,相反卻規定“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在此情形下,除非公司章程本身提供了相應的人道伎倆,否則認可其前鋒將使得擬轉讓股份的股東喪失救濟渠道,與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性及立法精神相違。故百x公司章程就股份轉讓所作的限制性規定應為無效。此外,雖然四被上訴人確已構成關聯企業和一致行動人,但關聯企業和一致行動人的認定不影響本案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九、 股份公司的股份轉讓后,股東不必到工商局辦理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一欄或者名稱。
1、根據以上規定,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轉讓不屬于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形,因此不需申請工商變更登記。 二、 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轉讓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應當送工商登記機關備案。
2、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十、 股東對股份公司增資沒有優先認購權。
股份公司屬于資合公司,公司法亦未認定股
份公司的股東對增資具有優先認購權。
裁判要旨:法院經判決后看來《公司法》第34條規定的股東增資優先認購權,是《公司法》基于保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的經營結構,對有限責任公司增資擴股行為發生時所做的強制性規范,用以在于保護有限責任公司基于人合基礎搭建起來的經營運行穩定性,該規定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對于股份有限公司,基于其資合性的組織形式與管理運行模式,《公司法》仍未對其增資擴股行為設定優先認購權的強制性規范,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資擴股行為系其內部經營協調合意的結果,在不違反相關強制性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司具體的增資方式則、增資對象、增資花銷、增資價款等均由其股東會決議并遵照執行。
十一、有限公司股東以認繳出資比例行使決定權,以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公司紅利。
公司法明確了表決權行使不以實繳出資為基本原則,除公司章程尚有規定以外,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并不影響其表決權之行使。
【裁判要點】 除公司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以外,股東的分紅和認購新股均應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股東未繳足出資,不享有未出資股份項下的紅利分配權和新股認購權。對于股東表決權,公司法明確了表決權行使不以實繳出資為基本原則,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以外,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并不影響其表決權之行使。
十二、大股東抽逃全部出資,小股東可開股東會解除大股東教師資格,大股東對該除名決議不具有表決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股東沒有支配于小股東之上的法律權利。
裁判要旨: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7條規定,股東未按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或抽逃全部出資,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繳納或返還出資的,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對于該股東除名決議,該未出資股東不具有表決權,即便該股東系控股股東。《公司法》修正后減低了股東投資票數,但不代表減緩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責任,只是股東的出資義務更多源于股東之間的意定,而非法定。當股東不履行約定的出資義務達到根本違約程度時,其他股東可以追究該未出資股東相當嚴苛的法律責任,直至解除其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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